“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莆田兇殺案發生的另一誘因

修建性詳細規劃確需修改的,須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機關便認為,村民建房需要鄰居簽字方可為之,於是,村民住宅建設矛盾重重。相關機關工作人員“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可能是莆田兇殺案發生的另一誘因。

“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莆田兇殺案發生的另一誘因

村民住宅新建、翻建存在著誤區

多數人可能認為,《城鄉規劃法》與《城市規劃法》是繼承關係,從而認為《村莊和集鎮規劃建設管理條例》(以下簡稱為《條例》)已自動失效,或者被廢止。《城鄉規劃法》實際上恰恰廢止的是《城市規劃法》,條例仍適用於村莊、非建制鎮,以及鄉、民族鄉人民政府所在地住宅等不動產建設。用《城市規劃法》對待村莊建設可能產生的問題是,村莊有高層住宅,如,莆田案件的相關資訊表明,嫌疑人宅基地的左側即有高層住宅。

根據《條例》規定,村民新建二層以上的住宅必須由取得相應的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進行設計,或者選用通用設計、標準設計,意味著村民建房不得“任意”。如,村莊規劃內的住宅普遍為二至三層,設計單位不得設計高層住宅,否則影響相鄰權。其中,設計單位的設計的圖紙包括住宅的四址,以及生活設施的安排等。條例自1993年11月1日實施至今,相應設計資質證書的單位是否設立可能還存在疑問,多數農民可能尋找不到農村住宅的設計單位。

住宅“新建”應當定義為,村民等主體首次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由此區別於村民利用原宅基礎改善型的翻建、擴建。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村民住宅新建、翻建僅有一種情形需要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即,村民的住宅用地佔用了佔用農用地,其他情形僅需要取得開工許可。問題是,不少地方性法規為什麼規定了複雜的程式使得村民新建、翻建住宅非常困難,主要原因是多數人認為《條例》已被廢止,想象不到適用《條例》中的相關規定。

村民住宅新建、翻建等的條件

根據《城鄉規劃法》,村民未佔用農用地不需要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直接適用條例的規定;根據條例,農村居民住宅建設開工的審批程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因《城鄉規劃法》施行於2008年1月,“開工許可”不可能是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農村建房實踐中,通常由村委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的村建辦監督“放樣”(地基部分)施工,其原因是,農村二層以上住宅的建設圖紙為有資質的人設計。

開工建設包括新建、翻建,甚至擴建。多數人解讀《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時認為,農村居民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住宅建設也需要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並對農村居民作出狹義的解釋,認為農村居民僅為農民戶口的村民。根據《條例》規定,農村居民廣泛,至少包括回原籍村莊、集鎮落戶的職工、退伍軍人和離休、退休幹部以及回鄉定居的華僑、港澳臺同胞等。人們可能要問,村民住宅新建、翻建等條件簡單,相關的機關為何要規定複雜的程式?

“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莆田兇殺案發生的另一誘因

“機械”地理解法律的原因

“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是主要原因,未理解簡政放權之含義,以及部門利益驅動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一方面,相關法律人機械認為《城鄉規劃法》是《城市規劃法》的替代法,也能機械地理解《條例》已廢止。另一方面,簡政放權主要含義為減少審批環節,而部門不參與審批可能影響其利益,兩者的結合是機械理解法律規定的主要因素。如,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可以要求村民繳納保證金,村民住宅建設並沒有設計資質證書單位設計的圖紙,沒收保證金成為大機率的事情。

誘因並不意味著莆田相關部門工作人員需要承擔法律責任,但可以作為減輕嫌疑人刑事責任的要素,如,嫌疑人因不能獲得四鄰簽字而取得開工許可等。社會之所以對嫌疑人產生“同情”,可能與農村日常管理工作機械理解法律存在著某種關聯;修改修建性詳細規劃須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但不一定需要利害關係人同意,在莆田蓋房需要鄰居簽字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作者特別希望相關部門透過莆田兇殺案的教訓,總結農村管理工作中的“適法性”,使農村管理的各項規定避免矛盾的發生。

“機械”地理解法律規定莆田兇殺案發生的另一誘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