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軍律師以案說法把車借給朋友,這幾種情形,車主要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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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軍律師以案說法把車借給朋友,這幾種情形,車主要承擔責任

修軍律師以案說法把車借給朋友,這幾種情形,車主要承擔責任

日常生活中,借車的事時有發生。都是朋友,礙於面子,朋友借車,大多數人都會給借。但是,您知道嗎?把車借給朋友,在這些情況下,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今天,修軍律師將以案說法,和您講講借車的法律風險。

案例:彭州女子袁某的丈夫鍾某與黃某是多年同學、好友。2015年11月的14日晚上,袁某下班後去接正在喝酒唱歌的丈夫鍾某以及黃某,並直接將車鑰匙交與黃某讓他自行回家。凌晨兩點半左右,黃某獨自駕駛袁某的小轎車往敖平鎮家中行駛,與前方同向行駛的貨車追尾相撞,致車輛受損,黃某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

事情發生後,黃某的家屬將袁某及保險公司全部告上法庭,請求賠償醫療費、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共計743635元。彭州法院判決袁某賠償58041。47元。

本案中,法院為什麼判決車主袁某承擔賠償責任,修軍律師認為,袁某明知其丈夫與黃某一起聚餐至凌晨深夜,面對黃某的借車請求,未對其是否具備正常駕駛的精神狀態和身體狀況作必要的審查和注意,存在疏忽大意,有一定的過失,故被告袁某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法律責任。

修軍律師介紹,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條明確規定,因租賃、借用等情形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時,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另外,修軍律師指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面四種情況,借車人(機動車所有人或管理人)也得承擔法律責任:

1、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機動車存在缺陷,且該缺陷是交通事故發生原因之一的;

2、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無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

3、 知道或者應當知道駕駛人因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機動車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駕駛機動車的;

4、其它應當認定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過錯的。

最後,修軍律師提示各位網友,借車時務必慎重,如果存在以上情形,切勿借車,以免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和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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