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揹負20條人命,小孩都不放過,被判死刑後提出一個請求

90年代的時候,有這麼一個讓人聞風喪膽的悍匪,他10年間作案15起,揹負了20條人命。被抓住時非常狡猾,面對證據還不肯承認。直到被執行死刑時,他提出一個請求,讓人感覺十分意外。那麼,他罪惡多端的一生究竟有著哪些經歷呢?

他揹負20條人命,小孩都不放過,被判死刑後提出一個請求

誤入歧途的農戶之子

安徽桐城的一戶普通農家,有個不服管教的小孩雷某。他從小受到父母的溺愛,變得桀驁不馴,天天不知道幫家裡人做農活,只想著和街上小混混偷摸拐騙。等到年齡大時,他便走出家門闖蕩。

1992年,雷某來到廣州三元里打工謀生,但是日子久了感到枯燥乏味。看著鎮上那些生活富足的人家,他感到羨慕不已。憑什麼自己生在一個貧農家中呢?——這樣想著,他決定改變不公平的命運。為了能夠一夜暴富,他打上了鎮裡屠夫家的主意。

張屠夫有個幸福美滿的家庭,家中共有妻兒以及弟弟。他宰的豬肉品質好,生意非常火爆,張家生活也比較殷實充裕。雷某曾聽人說,張家有個保險箱,裡面放著大把大把的鈔票,於是他便準備偷點自己花。7月份的時候,他偷溜進張家踩點,還在房屋旁邊轉悠許久,尋找最適合的逃生路線。在準備近一個月後,他按照計劃,在8月1日凌晨潛入了張家。

他揹負20條人命,小孩都不放過,被判死刑後提出一個請求

之前踩點的時候,他了解到,保險櫃就放在張家弟弟的臥室裡由他保管。於是他先去廚房拿了刀,隨後進入臥室中,對睡夢中毫無知覺的張弟砍了下去,張弟連呼救都來不及就倒在血泊中。隨後,他剛拿到鑰匙,忽然聽到門外傳來了張家夫妻二人的呼喚聲。恐怕是睡夢中的兩人已經被動靜驚醒,他來不及拿錢,只得抓起從張弟那兒搶的10塊錢飛速逃離了現場。

當張屠夫看到自己弟弟的慘況時痛不欲生,連忙報了警。而與此同時,罪魁禍首雷某卻只為自己沒拿到財產而遺憾。為了躲避警方抓捕,他逃往中山。一年後,他愈發無法抑制內心蠢蠢欲動的犯罪渴望,將惡毒的手伸向富貴人家周家,將周某重傷後,由於動靜過大沒有得逞,再一次潛逃。

變本加厲,拉人入夥共同犯罪

這兩次對雷某來說“失敗”的經歷,更加激發了其心中的犯罪因子。為了增加成功機率,他決定拉一個“有經驗”的罪犯入夥,在逃亡到雲南的時候,他結識了張某雲。張某雲是個慣犯,曾因為販賣槍支而判刑。結果不思悔改,出獄後還想著犯罪。兩個人看對了眼,商量著“幹一票大的”。

他揹負20條人命,小孩都不放過,被判死刑後提出一個請求

1994年1月,他們先是為搶一輛摩托車將一人用購買的模擬槍打死,取得犯案工具後,他們便開著摩托,跑到事先踩過點的大酒店,如法炮製槍殺一個看上去比較富有的人。在搶到20元后,他們的金錢慾望還沒有得到滿足,於是隔天又跑到了富人區,潛入一棟別墅內,用槍逼迫房間主人把錢叫出來。但是因為男主人誓死抵抗,他們感到不耐煩,便直接槍殺了夫婦兩個,搶奪了一條項鍊。

然而,“人為財死,鳥為食亡”,對於這兩個歹徒來說更是如此。他們因為分贓的問題產生了矛盾,張某雲又翻出舊賬,不滿意雷某的“大哥做派”,認為他只知道指手畫腳,卻不幹實事兒。兩人大吵一架後,張某雲就卷著兩把手槍跑路了,只留下吹鬍子瞪眼的雷某在原地咒罵。幾個月以後,當雷某在電視中看到張某雲被槍斃的訊息時,他不僅不害怕,還輕蔑地想:還好沒跟他同夥一塊,不然自己也要跟著被抓。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

雷某以為他隱藏的足夠高明,事實上警方也注意到了他。在逃亡中,他變得愈發猖狂,又實施數起搶劫案之後,心中的貪念猛然膨脹成一個泡沫,認為自己該放開手腳去搶銀行。於是在1997年9月22日,他在準備許久之後潛入了江西某信用社。但是由於沒有預估到防守人數,眼見著自己要被抓,他趕緊逃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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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失敗,同樣並沒有阻止他的惡行,但是讓警方捕捉到更多線索。他們根據指紋,確定了此次搶劫兇手與之前張屠夫慘案中提取到的指紋屬於同一個人。警方由此推定,兇手很有可能經常流竄作案。為了能夠抓捕到雷某,他們多個地區的警方聯手共同開展調查。

雷某恐怕是感覺到風聲,決定潛藏下來。1998年,他已經逃竄至吉林通化,在打聽、觀察過後,7月31日他摸進了一家信用社,搶了15萬元。隨後的幾年間,他又搶劫兩家信用社。為了保護信用社財產,共有七人在他的暴行中喪生。其中甚至包括保安人員的家屬,上至老人下至孩童都難逃一劫。在2001年的搶劫案中,雷某不僅殺了人,還侵犯了保安家中年僅8歲的女童,所犯罪行令人髮指。

這起案件也壓在警方心中,加快他們辦案的程序。他們走訪了案發地的居民,用線索繪製出兇手的畫像,經過長時間指紋比對以及排查,最後竟然在看守所找到了雷某。原來,2001年6月15日的時候,他因為搶劫車輛而被深圳的警方逮捕。當時警方未發現他身負多起案件,還以為只有這一起搶劫案。但是隨後他們根據指紋庫對比,一切真相終於水落石出。在證據的面前,雷某縱使再狡猾也無力狡辯。他在從1992年到2001年犯罪期間,殺害20人,還使得人民的財產受到嚴重損害,等待著他的將是嚴厲處罰。

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七)持槍搶劫的……

他涉及多個嚴重的情節,最後因為搶劫罪被判處死刑。除此之外,他還觸犯了姦淫幼女罪,最後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死刑。

他揹負20條人命,小孩都不放過,被判死刑後提出一個請求

在他執行死刑時,似乎真的意識到了錯誤,他哭著承認自己對不起人民,對不起受害者,希望死後能將器官捐獻給病人。然而,這遲來的懺悔,又有什麼用呢?道歉並不能夠抵消他做的罪過,而捐獻器官也不能夠償還受害者。只有將他就地正法,才能還人們一個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