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論丨張恆幫鄭爽偷逃稅被罰,經紀人不是演員的“家丁”

“經紀人”不是“經濟人”,維護明星藝人的利益當然沒有問題,但前提是不能觸碰任何法律底線。

10月18日,稅務部門公佈了對張恆的處罰結果。張恆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負責相關演藝合同簽訂、片酬商談等事宜,幫助鄭爽逃避履行納稅義務,稅務部門依法對張恆處以鄭爽在《倩女幽魂》中偷稅額(4302。7萬元)0。75倍的罰款,計3227萬元。

被罰3227萬元,或許有人會替張恆覺得冤枉,其實大可不必。據上海市稅務局有關負責人介紹,2018年12月,張恆負責鄭爽拍攝《倩女幽魂》的演藝合同簽訂、演出報酬和支付方式確定等事宜。張恆與製片方等共同商討鄭爽片酬的拆分及收款方式,策劃具體操作細節,確定了1。6億元的片酬數額及支付方案。之後,張恆與鄭爽商定了設立收款公司、提供“增資”合同等事宜。在片酬支付過程中,張恆多次向製片方催款。

從稅務部門調查的事實來看,張恆已經是違法行為的“幫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張恆作為鄭爽參演《倩女幽魂》的經紀人,自身也參與偷稅漏稅,當然應該受到處罰。

明星藝人大多都有經紀人,俗語說“端誰的碗服誰的管”,但是任何職業也有底線,並非所有工作都必須照做,更別提違法行為了。合法的份內工作當然要“服從”,但觸碰法律底線的事就應堅決“說不”。畢竟,經紀人也是一種職業,雖然需要時刻為明星藝人的資源和利益做最大化考量,卻不能機械地等同於明星藝人的“家丁”。

事實上,不少經紀人淪為“家丁”的案例見諸報端,他們事無鉅細,什麼都以明星藝人的利益為重,幫助逃稅的,幫助違法演出的,不一而足。揆諸媒體報道可以發現,不少明星藝人偷稅漏稅的背後都有經紀人的身影,甚至有的逃稅行為,為經紀人所主導。在這種背景下,張恆被罰鉅款,可視為對經紀人行業敲響的一記警鐘。

因此,加強對明星藝人的約束,也需對經紀人行業加以整治。嚴格執行演出經紀人資格認證制度,研究制定演員經紀機構、網路表演經紀機構等管理辦法。經紀人不能是簡單的“附庸”角色,他們還應承擔其明星藝人的風險把關人,在接洽商務、對接活動演出、整合資源包裝上,成就明星藝人的同時,儘可能規避各種違法犯罪等風險。

一個好的經紀人能夠成就藝人的星光大道,一個壞的經紀人也可能將藝人引向無底深淵。說到底,“經紀人”不是明星藝人的“經濟人”,維護藝人的利益當然沒有問題,但前提是不能觸碰任何法律底線。

作者 郝冬梅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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