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有一副鎧甲就會被斬首?查閱史料才知道:歷朝歷代都沒這個規定

不知道從什麼時候起,有一種法在網上廣泛流傳並被很多人接受:“在古代,民間持有兵器沒事,要是私藏一副鎧甲就會被斬首!”其實這也就是為鷹醬禁止帶入防彈衣做辯護,在中國古代,沒有任何一個朝代的法律規定民間藏有鎧甲一定要殺頭。在秦漢以前,甚至是鼓勵民間持有兵器鎧甲的,就是到了清朝,也在相當一段時間裡不禁止民間藏有槍械。

“私藏鎧甲既斬首”一說的“最有力證據”,是“周亞夫買了五百套甲盾而被殺”。但是一翻《漢書》《史記》就會戳穿這個謊言:第一,周亞夫並沒有被殺(自己絕食);第二,周亞夫買的不是真正的鎧甲(葬器,屬於紙人紙馬一類);第三,周勃雖死,但侯國仍在(由周亞夫兄弟繼承);第四,周亞夫之死,是漢景帝要他死,跟是否有罪無關(政見不合)。

“私藏鎧甲既斬首”的“證據”不存在,而藏著鎧甲不斬首,卻是有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的。

家有一副鎧甲就會被斬首?查閱史料才知道:歷朝歷代都沒這個規定

秦軍勇悍,經常是光頭赤膊上陣,一手提著首級一手挾著俘虜,讓六國將士聞風喪膽。秦國那麼多軍人赤膊上陣,也是沒辦法的事情:秦國的法律很奇葩,老百姓犯了罪,最常見的處罰,第一個是罰錢,第二個就是罰鎧甲。如果一家總有人犯錯,鎧甲就都交上去當罰款了,再上陣殺敵,就是好光膀子了。

睡虎地秦簡的出土,讓我們對秦朝法律有了更深入的瞭解。按照《秦律·徭律》的規定,朝廷徵調你去服役,你沒去,那麼對不起,請交出兩套鎧甲來(乏弗行,貲二甲),如果你磨磨蹭蹭遲到了十天以上,罰一副鎧甲(貲一甲)。

老百姓經常被罰鎧甲,當官的也不能倖免,《除吏律》《遊士律》《除弟子律》規定:官員保舉的人不稱職,罰保舉者兩套鎧甲;縣裡徵調計程車兵射擊考核不合格,縣尉也跟著遭殃(發弩射不中,尉貲二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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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孔子生在秦朝,打仗肯定也得赤膊上陣,因為他教的弟子太多,家裡有多少鎧甲都不夠罰的:“役使弟子超出法律規定,或者用竹板毆打,罰一甲;如果打破皮了,罰二甲。”

秦朝為什麼這麼樂意罰甲而不是罰款呢?這當然是因為當時秦國全民皆兵,他們的三軍都與別國不同:“壯男為一軍,壯女為一軍,男女之老弱者為一軍,此之謂三軍也。《商君書·兵守》”

因為全民皆兵,老少爺們一起上戰場,兵器鎧甲成了最重要的家產和戰略物資,罰甲等於罰掉半條命,罰誰誰肉痛,所以罰甲比罰款更有震懾力。

這時候有人要反駁了:當時說的是罰你買鎧甲上繳或讓你出買鎧甲的錢。這就是一個悖論了:既然禁止民間持有鎧甲,你上哪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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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罰鎧甲的錢,那就更不靠譜了,因為秦朝法律有明文規定,罰甲是罰甲,罰錢是罰錢:“罰銅準贖”,秦朝之所以除了罰甲還罰銅,是因為銅除了可以鑄錢,還能製造箭鏃——戰國七雄,只有秦國的箭鏃是青銅的,別的國家在就換成鐵的了。

全民皆兵的秦國,家家都有刀槍和鎧甲,就等著開戰的時候疆場立功,而當時造鎧甲的和造兵器的是生死冤家:從自己家拿出來或買來上繳的鎧甲,是要經過測試的,用戈矛弩箭攻擊鎧甲,攻破了,造鎧甲的受罰,攻不破,造兵器的受罰,總有一個倒黴的。

在漢朝,就更不用說了,良家子從軍,不但自備兵器鎧甲,就是馬匹都要自帶,如果你家裡戰馬死光了,那麼很不好意思,人家騎馬跑,你就只能跑斷兩條腿跟著了。

一直到府兵制消失以前,絕大多數王朝的軍隊都是戰時從軍平時務農,兵器鎧甲都是私有財產,上級一聲令下,丟下鋤頭就披掛上陣。這一點讀者諸君可以查閱一下“府兵制度”,就知道在宋朝以前,兵器鎧甲是多麼普及,如果家裡沒有幾套鎧甲刀盾,那還真不好意思說自己有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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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兩晉南北朝隋唐,一直實行軍戶制或府兵制。宋朝以後,軍戶制府兵制改為募兵制,而且欺負孤兒寡母黃袍加身的趙匡胤比較害怕屬下依樣畫葫蘆,就開始嚴格管控民間武器。

《宋刑統》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甲一領及弩三張流二千里,甲三領及弩五張絞;私有甲弩非全成者謂不堪著用又非私造,杖一百;餘非全成者勿論。”

《大明律·兵律·軍政》規定:“凡軍人關給衣甲槍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一百,發邊遠充軍……軍官軍人買者勿論……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炮旗纛號帶之類應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勿,許令納官。其弓箭強刀弩及魚叉禾叉不在禁限。”

從上面兩朝的法律規定我們能看出。真正對私藏鎧甲處罰最嚴的是宋朝,如果一個人私藏了三領鎧甲五張弩弓,就要判處絞刑,私藏一領鎧甲,要被流放三千里。這就是說,即使是鎧甲管控最嚴厲的宋朝,私藏一副鎧甲也沒有性命之憂。

明朝雖然也怕造反,但是管控明顯變輕,不管你擁有多少鎧甲刀槍,處罰都有一個上限,那就是杖責一百發配三千里。

家有一副鎧甲就會被斬首?查閱史料才知道:歷朝歷代都沒這個規定

清朝曾經禁止民間藏有兵器鎧甲,但是後來火藥武器的普及,鎧甲也就剩下裝飾作用了,民間是否藏有,已經不能引起朝廷重視了,他們更加防範的是槍炮。

《清聖祖實錄》卷一百零四和二百三十三記載,康熙二十一年和四十八年,曾經有過兩次要禁止民間私藏兵器:除了陝西和沿海地區,其他的省份應該都嚴禁民間私藏槍炮。但是卻被康熙一句話懟了回去:“治天下之道在於政事之得失,跟槍炮有啥關係?民間藏有的火器再多,還能多過吳三桂嗎?”康熙批語:“火器不足恃,所奏不必行!”

到了清中期後期,八旗兵已經習慣了倒賣兵器換錢吃大餐聽崑曲養大黃狗,提籠架鳥滿街溜,什麼兵器鎧甲禁令,早就變成一紙空文了。

家有一副鎧甲就會被斬首?查閱史料才知道:歷朝歷代都沒這個規定

這樣看來,所謂古代不禁刀槍禁鎧甲,私藏一副鎧甲既殺頭,只不過是網上流傳的一個段子,是經不起正史考證的。

色厲內荏的鷹醬攔截了一個帶防彈衣的學生,就觸動了鷹奴的神經,為了洗白鷹醬的膽小,編造出了中國古代私藏鎧甲既殺頭的謊言。但是他們忘了,現在每個人都有條件輕鬆翻閱歷朝史料和法律,編出來的故事,是騙不了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