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期貨河南收警示函 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中國經濟網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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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日訊

中國證監會河南監管局網站日前公佈的《關於對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

56

號)顯示,經查,

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永安期貨”,

600927。SH

,以下簡稱“永安期貨河南分公司”)

在開展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測評時,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河南證監局判定,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7

號)第二十九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河南證監局決定對永安期貨河南分公司採取出具

警示函

的行政監管措施。

官網顯示,永安期貨創辦於

1992

9

月,是一家國有控股的專業期貨公司,註冊資本人民幣

14。56

億元,並於

2021

12

23

日在

A

股主機板上市,股票程式碼

600927

。業務範圍:商品期貨經紀、金融期貨經紀、期貨投資諮詢、資產管理、基金銷售;公司以打造“大宗商品投行、大類資產配置專家、產融資源整合者”為戰略目標,致力於成為行業領先、獨具特色的“衍生品投行”。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7

號)第二十九條規定:經營機構應當制定適當性內部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分類、產品或者服務分級、適當性匹配的具體依據、方法、流程等,嚴格按照內部管理制度進行分類、分級,定期彙總分類、分級結果,並對每名投資者提出匹配意見。經營機構應當制定並嚴格落實與適當性內部管理有關的限制不匹配銷售行為、客戶回訪檢查、評估與銷售隔離等風控制度,以及培訓考核、執業規範、監督問責等制度機制,不得采取鼓勵不適當銷售的考核激勵措施,確保從業人員切實履行適當性義務。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五十七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實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制度,建立執業規範和內部問責機制,瞭解客戶的經濟實力、專業知識、投資經歷和風險偏好等情況,審慎評估客戶的風險承受能力,提供與評估結果相適應的產品或者服務。期貨公司應當向客戶全面客觀介紹相關法律法規、業務規則、產品或者服務的特徵,充分揭示風險,並按照合同的約定,如實向客戶提供相關的資料、資訊,不得欺詐或者誤導客戶。期貨公司應充分了解和評估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加強對客戶的管理。期貨公司應當承擔各項產品和服務的投資者教育義務,保障必要費用和人員配備,將投資者教育納入各業務環節。

《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經營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經營機構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等監督管理措施。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採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於對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監管措施的決定

河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

2022

56

永安期貨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在開展客戶風險承受能力問卷測評時,未嚴格履行投資者適當性義務。

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77

號)第二十九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

155

號)第五十七條規定。依據《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第三十七條和《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你分公司應認真學習相關法律法規,增強合規意識,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杜絕違規行為再次發生,並於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30

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如果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0

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複議,也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

6

個月內直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複議和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河南證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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