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電動車社群內被盜,物業能否免責?

【經典案例】

最近

居住在紅島市

小區的業主洪先生將一輛電動車停放在單元門內的電梯口旁,次日早上發現被小偷偷走。洪先生認為,其每月按時向該小區的物業公司繳納車庫費

20

元,雙方已經形成事實上的車輛保管關係,現其電動車在該小區內被偷走,是物業公司未盡到保管義務,故要求物業公司承擔其車輛被偷的損失

3000

元。物業公司對此不予認可,認為雙方並沒有簽訂車輛保管合同,也不成立車輛保管關係,遂拒絕賠償。法院經審查認為,洪先生所交納的

一年的

的車庫費

240

元並非車輛保管費,而是該車庫的物業服務費,並且

自今年

洪先生在未向物業公司交納車庫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簡稱《合同法》,後同

規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而該案中洪先生並沒有將電動車交付給物業公司保管,也未向物業公司支付車輛保管費,故雙方並未成立車輛保管合同法律關係。法院依法駁回洪先生的訴訟請求。

業主電動車社群內被盜,物業能否免責?

【案情重溫】

本案中,洪先生是涉案小區內的業主,他的電動腳踏車是在單元門內的電梯口旁丟失的。作為業主,洪先生每月都有義務向物業公司交納物業管理費和車庫費。與之相應,物業公司作為小區物業的管理主體,因其管理不善致使業主人身或財產遭受損害的,應當對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業主電動車社群內被盜,物業能否免責?

【處理意見】

業主洪先生只是交納車庫費而沒有將電動車交付給物業公司的人員進行保管,所以他以物業對車輛保管不善為由追究其法律責任欠妥。因為保管合同須以被保管物的交付為條件,否則,就不構成保管合同關係。物業公司對業主經濟賠償責任的承擔,須以其物業管理活動存在疏漏為前提,畢竟二者之間存在物業服務合同關係。因此,如果洪先生提供了物業管理不善的證據,才有可能從物業公司處得到一定的賠償。

業主電動車社群內被盜,物業能否免責?

【法律條文】

1。

《物業管理條例》:

(1)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

第四十四條“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託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專案,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3)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範工作……”。

2。

《合同法》第三百六十五條“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並返還該物的合同。”

案例

提示】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可以設定兩重合同關係:一重是一般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基於物業服務合同形成,雙方的權利義務在所有業主之間沒有差別;另一重是特別委託物業服務合同關係,此種合同關係僅在特定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之間存在,其權利義務由當事雙方合意約定。

物業公司要配備監控裝置,以便發生車輛意外,可以提供監控錄影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