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拘留到逮捕,為什麼會被稱為“黃金37天”?

所謂的“黃金37天”是指公安機關偵辦的案件,將犯罪嫌疑人拘留後檢察院作出逮捕與否的決定之前,公安最長可以將犯罪嫌疑人關在看守所37天。

從拘留到逮捕,為什麼會被稱為“黃金37天”?

如圖所示,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一般應當在拘留後的三天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天,即最長要在拘留後7天內提請檢察院審查是否批捕。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捕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天。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天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作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必須將人釋放,人就可以暫時先回家,也就意味著律師的不予逮捕的意見得到採納;檢察院經過審查如果作出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會繼續將人關押在看守所。

因此,“黃金37天”只是一個形象的說法,並非所有的案件從拘留到逮捕,都要經歷37天時間。對於一人僅犯一罪的“單人單案”,從拘留到逮捕的期限是10天或14天內。

實踐中,一旦檢察院批准逮捕,之後想再申請取保,難度就很大。所以在拘留後檢察院批捕前,是爭取取保的關鍵時間,律師越早介入,越有利於促成取保的實現。

《刑事訴訟法》八十一條,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措施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的,都可以不逮捕。而這裡的社會危險包括,可能實施新的犯罪;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作證或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打擊報復的等。

理論上,這裡的社會危險,應該是有證據證明的,而不是一種想當然。從法律規定看,不逮捕應是常態,但是實踐中並非如此,由於受各種法外因素的影響,檢察院決定不逮捕的案件比較少。

雖然檢察院決定不逮捕的案件比較少,但是律師根據瞭解到的案情,如認為有一定不批捕的可能,仍應當抓住這個機會,及時與審查批捕的檢察官溝通,並提交書面的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見,為當事人爭取不批捕的結果。

特別是涉及人員眾多的案件,比如網路犯罪案件、涉眾型案件、單位犯罪案件等經濟類犯罪案件,公安立案時,一般不會區分人員的地位高低、作用大小、入職時間長短、知情與不知情等,都會先拘留,然後逐一審查決定釋放或向檢察院申請批捕。

律師根據會見了解的情況及其他渠道獲得的證據材料,判斷案件是否涉嫌犯罪,是民事糾紛還是刑事犯罪,是個人行為還是職務行為,當事人知情還是不知情,當事人具體實施了什麼行為,當事人職位高低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的大小等。律師透過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意見,促使檢察官做出不予逮捕的決定。

當然,絕大部分案件都是有罪案件,當事人對自己的的犯罪行為供認不諱,案件事實和定性方面均無較大異議,律師要做的就是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的刑罰,可以考慮退賠退贓、爭取被害人的諒解或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認罪認罰等。這些都是法定的從寬處罰情節,律師透過與檢察官溝通這些從寬處罰的法律意見,無論對爭取不批捕還是後續從輕量刑,都有積極的作用。

如我們上個月辦理的深圳某公司涉嫌詐騙犯罪的案件,由於我們提出該案屬於民事糾紛不構成刑事犯罪的法律意見,並提交了相應證據材料,最終全案16人全部未被批准逮捕,釋放的時間恰好就在第37天。再如之前辦理的湖南某故意傷害(輕傷)案件,因賠償並取得被害人諒解,檢察機最終也做出不批捕的決定。

在檢察院做出批捕決定前,由律師根據瞭解的事實及時提出對當事人有利的法律意見和證據材料,才會引起檢察官的注意,促使檢察官做出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作者:廣東卓建律師事務所 陳國慶 李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