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咖啡店沒點單,拍幾張照片被索要50元,合理?

進咖啡店沒點單,拍幾張照片被索要50元,合理?

韋女士介紹,她在朋友圈看見窯埠古鎮有一家咖啡店裝修不錯。2月14日晚,她與丈夫在窯埠古鎮吃完飯,就想到這家店看看。咖啡店門口有一塊牌子,寫著“本店低消為68元/位”。韋女士和丈夫在店內轉了轉,並拍了照。韋女士和丈夫剛準備離開,一名工作人員跟他們說,最低消費68元,如果沒有點單就要收取50元的入場費。

《餐飲業經營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二條 禁止餐飲經營者設定最低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第二十六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 格式條款、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從相關法條看,咖啡店設定“本店最低消費68元/位”的行為確實涉嫌違法。至於咖啡店是否需退還50元入場費,筆者認為很有探討的必要。

網路的發展帶動了消費觀念的發展,微信的發展促進了朋友圈“秀一秀”的發展,到網紅店拍照越來越成為一種“時尚”,綜合起來就是“網紅店不僅可以賣商品,同樣可以賣服務、賣裝修”。先看看本案,韋女士在吃完晚飯後到該店轉轉,筆者不排除其會點咖啡的可能性,但就一般人而言,吃完飯後立即到一咖啡店喝咖啡顯然不太可能。故,筆者更傾向於認為韋女士到該咖啡店就是為了拍照、紀念、發朋友圈。既然韋女士到該咖啡店並非喝咖啡而是為了拍照,咖啡店是否有權利向其收取“拍照費”呢?筆者認為是可以的。

正如韋女士所說,她認為該店裝修風格不錯,該店裝修風格就具有獨特性,具有區分性,這需要裝修者經營者花費時間、腦力構思出來的,誇張一點說店主對裝修店鋪的裝修設計具有智慧財產權。拍照行為雖然沒有直接從商家處獲得服務,但韋女士拍照後發朋友圈或者留作紀念的行為確實從中獲取了“利益”,既然風景區可以收費讓人參觀,咖啡店為何不可呢?

當然,咖啡店想收取“拍照費”,僅僅靠門口一張“最低消費”的告示顯然是不夠的。咖啡店收取“拍照費”首先應當到有關部門報備,經物價局稽核同意後才有收費的資格;其次應當將收取“拍照費”相關情況透過門口貼條或其他方式明確告知消費者。

就本案而言,因咖啡店沒有履行收取“拍照費”前置程式,故咖啡店應當退還收取的50元;在咖啡店履行了相應程式後,咖啡店收取“拍照費”就具有了合法理由,可以進行收費。如同打擊盜版連結一樣,以後收費的專案會越來越多,轉變消費觀念還需一代一代人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