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導致火災蔓延,誰來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導致火災蔓延,誰來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導致火災蔓延,出租人應否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連帶責任

問:甲租賃乙的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甲的工作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引發火災。乙出租給甲的房屋耐火等級低,防火間距不足,無消防水源及設施,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及消防安全要求,導致火災蔓延,給鄰近的丙公司造成損失。請問乙對丙公司的損失應否承擔連帶責任?

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導致火災蔓延,誰來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答:根據所屬清情況,甲和乙對丙公司的損失宜各自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二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能夠確定責任大小的,平均承擔賠償責任。甲的工作人員在生產作業中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引發火災,甲作為僱主對火災事故的發生存在過錯,應承擔責任;乙對外出租的房屋不符合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註及消防安全要求,亦有過錯,應承擔次要責任。甲與乙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且能夠確定責任大小和主次,應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出租房屋消防不合格導致火災蔓延,誰來對受害人的損失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十一條規定,二人以上分別實施侵權行為,造成同一損害,每個人的侵權行為都足以造成全部損失的,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甲和乙不具有共同侵權的意思聯絡;如果沒有甲的侵權行為,不會發生火災,出租房屋不合格並不足以造成全部損害,甲和乙對丙公司的損失無需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民事審判指導與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