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但不一定能過

假釋是激勵服刑人員積極改造的一種刑罰制度,也是貫徹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有利於最大限度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

目前,現狀是假釋的服刑人員是相對較少的,曾經我也寫過具體的原因,原因暫且不論,今天我們交流下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

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但不一定能過

第一種條件,刑期的要求。

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假釋時,需要執行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執行刑期時間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

這個執行刑期時間和判決時間一般都是不一致的,主要是因為絕大部分服刑人員都是在看守所被關押的狀態。真正執行主要還是得到監獄去。

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但不一定能過

第二種條件,罪名的要求。

對累犯以及故意殺人、強姦、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釋。

因前面情形和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罪犯,被減為無期、有期後,也不得假釋。也是除了上述罪犯以及要求以外的罪行罪犯,一般都能滿足條件。

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但不一定能過

第三種條件,再犯罪的要求。

確有悔改表現,具體情節情況,罪犯一貫表現的情況,身體如何,假釋後的生活來源以及監管條件,假釋後有沒有可能再犯罪等。

第四種條件,補充的要求。

對於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全部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種財產性判刑得,不予假釋。

假釋必須具備的“四種”基礎條件,但不一定能過

服刑人員在服刑期間,如果全部具備了,可以嘗試申請,但假釋控制是比較嚴格,不一定就能過,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畢竟不是權利,只是一種激勵手段。

更多精彩內容請關注我,如果你喜歡這篇文章,請點贊和分享給更多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