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之後,還多次開房幽會的聊天記錄,就可證明不是強姦?

分手之後,還保持性伴侶關係多次開房,就可證明不是強姦?

一、案例題內容

張某與被害人許某於20XX年開始確立並保持有性行為的男女朋友關係。20XX年10月,許某以家人反對和性格不和為由提出分手,但張某仍要求雙方以“兄妹”名義繼續保持關係,許某預設,雙方分別以“XX豬”和“XX豬豬”的網名頻繁保持手機網聊和電話聯絡,並數次外出開房發生性關係。

20XX年2月6日上午到當晚,張某多次致電及透過手機網聊約許某外出開房,許某推脫再三後,還是答應了張某的要求。

晚上8時許,張某駕車到許某的工作單位接其到事先開好的房間,進入房間後便與其發生了性關係。之後,女生為了順利分手,就發生了強姦與否的報警糾紛。

分手之後,還多次開房幽會的聊天記錄,就可證明不是強姦?

二、強姦還是自願?

本案中,經法醫鑑定:許某身體多處挫傷,屬輕微傷。

女生認為她並不願意,遭到了男生的強迫,要求追究男生張某的刑事責任,並讓張某遠離她。

男生被告人張某則認為,他與被害人案發前系長期保持性關係的情侶,即使在被害人提出分手後,雙方還多次外出開房發生性關係。他們這一次也是自願的約會,正常的開房,並不是強姦的問題,不存在這樣的犯罪事實。男生認為,從他們的聊天記錄就可以看出來,他們之間還一直保持著男女朋友關係,至少還保持著性伴侶關係。

分手之後,還多次開房幽會的聊天記錄,就可證明不是強姦?

三、聊天記錄證明分手之後的關係

男生強烈要求調取他們的聊天記錄,以自證清白。後來聊天記錄被提取出來之後,很清晰地證明,他們之間網路聊天記錄確實非常曖昧,明顯還保持著非常親密的關係,還多次開房。

而且,本案雖然女生身體存在輕微傷的情況,但並沒有證據直接證明被害人在案發當晚遭到暴力或者暴力脅迫。

由此可見,本案認定男生構成強姦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然而,另一種觀點認為,即使雙方分手後還保持情人關係,甚至還多次開房。但完全不影響本案強姦罪的認定,女生被鑑定出來是輕微傷,遭受到了多處挫傷,這就證明男生使用了暴力手段,加上女生的證詞,可以充分證明男生採用了暴力手段,強行對女生實施了案涉侵犯行為,應當追究男生強姦罪的刑事責任。

對此,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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