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評:南京女子2次起訴離婚不批准,最後慘死丈夫刀下

這個結局太殘酷了,這一事件太悲劇了,這裡面的教訓太深刻了。

這一事件所涉及的範圍應該遠遠超越了這一事件本身。因為它涉及到了法律問題,涉及到了法院判案應該恪守什麼原則的問題,涉及到了相關法律的性質問題(即,相關法律屬於良法、惡法或是無效法的問題。)

短評:南京女子2次起訴離婚不批准,最後慘死丈夫刀下

從這一事件中我們可以吸取的教訓是,在離婚問題上,一是不能把離婚問題都看成是家庭的事,在一定的條件下應該也必須看作是社會的事。因為有太多的家庭事務、家庭矛盾、家庭問題、家庭衝突會突破家庭的界限,而發展成為社會問題的。這一“南京女子2次起訴離婚不批准,最後慘死丈夫刀下”事件,就是這種由“家庭性質的問題”轉化為了“社會性質問題”的問題。

所以,對離婚問題,既可以看成是家庭問題,可以從家庭問題的角度、從中國傳統的角度來勸和,以給予離婚冷靜期的方式勸和。而在一定的條件下,則必須要把離婚問題看成是社會問題,是需要以果斷的法律判決來解決的社會問題。

短評:南京女子2次起訴離婚不批准,最後慘死丈夫刀下

如何對離婚所關係的“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進行區別呢?看來,應該以有無“家暴”為界限(當然,這裡的界限也不能僅限於家暴)。如果在家庭問題還不存在家暴的情況下提出離婚訴訟的,可以視為家庭矛盾,可以視為是衝動性質的離婚訴訟,而給予冷靜期的暫緩判決。而對於因為家暴而提出離婚訴訟的,就不能再當作家庭性質的問題看看待,而一定要當作事實上的社會性質問題來看待,來當作社會問題來處理,法院就應該對這種社會性質的問題立即判離,以免發展成為更大更嚴重的社會問題,就像這一事件一樣。

短評:南京女子2次起訴離婚不批准,最後慘死丈夫刀下

所以,以有無“家暴”為界限,來看待離婚訴訟問題,來判決離婚訴訟案件,應該是一個鐵的原則,法官必須恪守這一原則。而涉及離婚的法律,也必須以“家暴”為界限,來對相關法律做出十分明確的規定,以讓法官依法依據來判決離婚案件。不能再在“家庭問題”和“社會問題”不分的狀況下、在法律規定不清晰的狀況下,由法官自行地行使自由裁量權,導致類似悲劇一而再再而三地發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