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如果安排了勞動者補休就不用支付200%的工資,但是隻要安排法定節假日加班,就要支付300%的工資。
概念解讀
《勞動法》規定,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支付不低於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200%的工資報酬。
法定節假日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為由拒付加班工資,單位必須按照日工資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加班,如果安排了勞動者補休就不用支付200%的工資,但是隻要安排法定節假日加班,就要支付300%的工資。
參考案例
小張月薪為3000元,他的日加班基數就是3000元除以21。75天即137。9元;企業安排他在春節加班,小張頗有怨言但因加班工資有國家規定的300%,於是本著高額的加班費,同意了加班要求。後單位在為小張結算工資時,加班費金額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應當支付七天的加班工資,而企業只支付了三天的,其餘四天為小張安排補休,小張不同意,與單位發生爭議。
案件分析
2015年春節假期,法定假日為2月18日、2月19日、2月20日共計3天。也就是說,用人單位在這三天安排勞動者工作,應按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300%支付加班工資。而初三至初六的4天,如果安排加班的話,可以給勞動者安排補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不給補休,則應當按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200%支付加班工資。所以企業的做法是符合法律規定的。
解決方法
以上述案例為例:
按規定,計算加班工資時,日工資等於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21。75天)。
日工資基數的計算方法為:月工資除以一個月計薪的天數。
春節3天則應支付其不低於137。9元的3倍即413。7元的加班工資。
小張可先與企業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勞動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