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諾案例—未籤正式合同開發商拒不退還定金案

威諾案例—未籤正式合同開發商拒不退還定金案

案情簡介

章先生2019年看到某開發商的樓盤廣告,並加了置業顧問的微信。置業顧問承諾繳納購房誠意金後有9%加2%的重大優惠,章先生於是繳納了誠意金。之後開發商卻以原價與章先生簽訂了《認購書》,約定:誠意金轉為定金,章先生必須2019年12月21日前簽訂正式合同。之後,章先生髮現開發商規避政府搖號政策,開發商不同意把全部優惠寫進正式合同的要求,因此章先生未在約定時間簽署正式合同。章先生與開發商協商退還定金,開發商以章先生違約為由不同意退還。

代理過程

章先生之後委託北京威諾(成都)律師事務所廖洪濤律師、谷偉律師代理其起訴該開發商。廖律師、谷律師瞭解基本案情後,為了便於協商,建議章先生起訴開發商雙倍退還定金。但告知章先生該可能性並不大,但便於起訴後協商談判。章先生同意該訴訟方案。訴訟中,律師先以開發商規避搖號政策等違規情況屬於違約,應當雙倍賠償定金進行陳述;後陳述開發商應當按照置業顧問的承諾將全部優惠寫進正式合同。

案件結果

法院認為:章先生基於對開發商置業顧問的信任,要求將優惠寫入正式合同具有合理性;但雙方就全部優惠是否應當寫入正式合同未能達成一致意見,屬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的規定,系不可歸責雙方的原因導致商品房合同未能訂立,開發商應當退還收取的定金。

一審結束後,章先生對結果滿意並未提起上訴;開發商也沒有提起上訴,並通知章先生去領取退還的定金。

律師建議

本案的結果在律師的預期之中。

開發商利用自己的優勢地位常常制定不合理的購房流程,購房者應當有證據意識,對開發商的銷售人員做的承諾等應當保留證據,否則之後起訴時都沒有足夠的證據予以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