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養:是指將失去父母或者父母沒有撫養能力的兒童轉繼在自己名下,由自己撫養孩子直至其成人的法律制度。
收養作為社會福利措施的組成部分,對社會做出了相當大的貢獻,為社會的穩定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
我國對於收養採取積極的鼓勵,鼓勵滿足法律條件的家庭參與收養未成年孤兒。
對於收養的法律條件我國做了明確規定: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年滿三十週歲。
這是對收養人條件的一般規定,在我國收養法中除了以上規定,還單獨增加了一條:
“無配偶男性收養未成年女性的,雙方年齡相差必須大於四十歲”。
法律對此條做出的解釋是:“該條主要是為了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
因為現實生活中多次發生繼父侵佔繼女的案例,我國立法者也充分考慮到了人性是不可控的,對於單身男性收養未成年女性的目的是否單純,顯然立法者是持謹慎態度的。
法律作為一種社會調控工具和手段,在應對複雜的社會狀況,尤其是複雜的人性的時候,法律不得不慎之又慎,也就是我們常說的:“法律從不高估人性”。
在本人看來:法律還是過於寬容,正確做法應當禁止單身男性收養未成年女性,而不是限制,理由在於:
①從客觀來說,單身男性收養男孩更為有利,我們傳統觀念裡面“不孝為三,無後為大”,這就充分顯示收養男孩對單身男性更為有利。
②從未成年女孩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方面來看,單身男性是不利於其成長的,相反會帶來更多的道德風險,因為現實的種種案例告訴我們:“人性是不可控的”。
所以綜合來看,禁止相對於限制來說更為合理。
本人是支援禁止的,大家對於此事兒有什麼觀點,歡迎留言跟小編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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