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州街頭搶小孩兒,一句神經病就完事兒?律師:神經病 ≠ 不負刑責

昨日,一條街頭搶小孩兒的新聞,觸動了家長們的神經。就發生在鄭州本地,我們的身邊。心疼又氣憤,不囉嗦幾句不痛快。

鄭州街頭搶小孩兒,一句神經病就完事兒?律師:神經病 ≠ 不負刑責

據媒體報道:4月6日晚9點左右,鄭州市桐柏西路與西站路交叉口西北角一個公園內,一女子耿某試圖強行帶走一名男童。和男童一起玩的9歲的姐姐緊緊抱住自己的弟弟,耿某朝9歲女童扇了一巴掌,女童的哭聲引起路人注意,隨後家人及鄰居趕到現場並報警。警方向記者表示,經初步調查因家裡有治療精神病藥物,還有住院記錄,所以排除耿某是人販子的嫌疑,教育批評、責令嚴加看管了事。

就這麼完事兒了?小女孩的打白捱了?家長白擔心受怕了?孩子差點被這麼活生生被搶了,周圍居民人心惶惶的,就這麼一句輕描淡寫的“虛驚一場”,結束了?

不!法律可不是這麼規定的!

搶孩子涉嫌拐賣兒童,這是重罪,最高可判處死刑,不是自稱神經病人、家裡有藥,就能免責的。更何況網路公開的住院記錄,涉案女子最後一次入院是2012年2月24日,在同年4月12日出院。距案發近十年的住院記錄,成為了判斷嫌疑人系精神病且案發時不能辨認、不能控制自己的行為依據,這不是太草率,程式已經涉嫌違法。

鄭州街頭搶小孩兒,一句神經病就完事兒?律師:神經病 ≠ 不負刑責

“精神病”不是免責金牌,有神經疾病 ≠

不負刑事責任。

該女子已經涉嫌拐賣兒童犯罪未遂,妥妥地無須解釋。只是她這種情況,是否屬於法定的不負刑事責任呢?

依據刑法規定,神經病人犯罪分為三種情況:

A、間歇性的神經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

B、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神經病人;

C 、神經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

看影片中該女子謊稱自己的孩子,被抓到了改口說送孩子回家。從日常經驗法則判斷,即便是精神病人,也是A或B兩種情況,都是要負刑事責任的。只不過A情況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再退一步說,我們暫時忽略該女子在搶孩子時候的種種正常,假她就是屬於C情況。要知道,她是搶了孩子打了人,不但給被害人及家屬造成了心理陰影,還鬧得附近居民人心惶惶,這不能算是“沒有危害後果”吧。

鄭州街頭搶小孩兒,一句神經病就完事兒?律師:神經病 ≠ 不負刑責

這個時候,判斷她涉嫌犯罪時的醫學和心理狀態,不是家裡擺放的藥物決定的,也不是八九年前的住院記錄決定的,更不是她是否上有多少歲親屬決定的。什麼來決定,《刑法》規定的很清楚:

經法定程式鑑定確認!

究竟是“大仙兒附體”無意識無控制,還是犯罪被抓現行後拿出“精神病人”的幌子妄圖逃避法律制裁,一鑑定就出來了。

就憑影片中該女子的表現,鑑定出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機率較低:

首先,該女子搶孩子時得患有精神病;其次,不但有精神病,還得處在發病期,而不是緩解期或間歇期;最後,要對她“正常到機敏”的表現作出一個合理解釋,這種情況怎麼會是“不能辨認不能控制”。

張博律師認為,

該女子行為時的精神狀態,值得考證。

同時,本案也有很多疑點未查清,新聞中說她和高齡親人相依為命,那麼,如果她是常年處在病發期的精神病人,日常收入來源是什麼?她去廣場是要做什麼?

被害人及目擊證人當場指認該女子犯罪,符合刑事拘留法定條件。是不是符合前文所說的C情況,也要聘請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鑑定。在查明案情的基礎上,再依法作出處理。

當然,被搶孩子的家屬作為被害人有權要求公安機關立案偵查,並要求告知鑑定結果。如果對鑑定結果有異議,還可申請補充或重新鑑定。

希望辦案單位能重視此次事件,嚴格依照法定程式履行職責。不管是誰家的孩子,都是父母的心頭肉。

試想一下,如果該女子得逞,對於這個家庭是什麼打擊,姐姐看著弟弟被搶無能力為還捱了打,對姐姐是什麼樣的打擊,這個男孩兒的命運又將是什麼?孩子在街頭被搶,對於我們鄭州治安的聲譽,又是怎樣的惡劣影響?

鄭州街頭搶小孩兒,一句神經病就完事兒?律師:神經病 ≠ 不負刑責

不冤枉一個好人,也別放過一個壞人。

不武斷,依法辦。對傷害孩子的犯罪分子,重重地打,狠狠地罰,形成有效威懾力,給孩子們和家長一個安全、安心的生活空間。

保護孩子,請別等到下一次。

如果涉案孩子的家屬需要,請聯絡我,我們律師團隊願意提供全程義務法律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