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確蠻拼的!一名基層法官的“勤勞致富史”

第一話

的確蠻拼的!一名基層法官的“勤勞致富史”

第二話

的確蠻拼的!一名基層法官的“勤勞致富史”

第三話

的確蠻拼的!一名基層法官的“勤勞致富史”

終章

的確蠻拼的!一名基層法官的“勤勞致富史”

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檢察院

起 訴 書

都檢刑訴〔2018〕321號

被告人陳永勝,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3209241978********,漢族,大學文化,鹽城市**區人民法院員額法官,戶籍所在地江蘇省射陽縣,住鹽城市**小區**號路**室。被告人陳永勝因濫用職權罪,於2018年9月10日被鹽城市亭湖區監察委員會留置調查,因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於2018年11月22日被本院決定刑事拘留,當日由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執行刑事拘留,同月30日經本院決定逮捕,當日由鹽城市鹽都區公安局執行逮捕。

本案由鹽城市亭湖區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以被告人陳永勝涉嫌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於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後,於2018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陳永勝有權委託辯護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陳永勝,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於2018年12月30日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半個月。

經依法審查查明:

(一)挪用公款

被告人陳永勝於2011年11月份至2018年8月份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先後10次挪用案件執行款、訴訟保全保證金等公款共計人民幣123。2萬元,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中,已退還人民幣45。2萬元,剩餘人民幣78萬元未退還。具體事實如下:

1。2011年11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仇某某訴張某甲離婚糾紛案,2011年11月14日,判決准予離婚。判決後,仇某某到陳的辦公室將2張合計18萬元的銀行存摺交給陳作為對張某甲的補償,2012年4月24日、4月25日,陳永勝將上述18萬元取出用於個人還債。直至2013年1月15日,陳永勝將18萬元補償款支付給張某甲。

2。2012年12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季某某訴趙某某、朱某某房屋買賣合同糾紛案。2012年12月26日,陳永勝對該案進行了民事調解,並出具了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後被告人陳永勝讓季某某將38。9萬元購房款打到內勤瞿某某個人卡上,又安排瞿某某將上述38。9萬元打到陳永勝個人卡上,用於償還個人債務。其中,超過三個月未歸還為5。7萬元,後陳永勝向趙某某、朱某某退還了38。9萬元。

3。2014年5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杜某某訴唐某某、鹽城**置業發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審理期間,杜某某申請財產保全,並於2014年5月份向陳永勝交納了3 萬元現金作為保全保證金,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直至2017年5月,被告人陳永勝向杜某某退還3萬元訴訟保全保證金。

4。2014年10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蔡某甲訴孫某甲離婚糾紛案。審理期間,蔡某甲申請財產保全,並於2014年10 月份向陳永勝交納了4 萬元現金作為保全保證金,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其償還個人債務。直至2017年8月,陳永勝向蔡某甲退還4萬元訴訟保全保證金。

5。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年某某等人申請執行祁某甲、柏某某侵權責任糾紛案。2015年8月21日,祁某甲到陳永勝的辦公室交納了1萬元現金執行款,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6年2月,陳永勝以申請人年某某的名義向鹽城**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支付3500元評估費,向**晚報支付1000元拍賣公告費。剩餘5500元至今未還。

6。2015年下半年,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韓某某申請執行吳某甲、谷某甲民間借貸糾紛案。2016年春節後,韓某某到陳永勝的辦公室交納1。2萬元房屋拍賣評估等費用,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6年2月,陳永勝以申請人韓某某的名義向鹽城**價格評估有限責任公司支付6500元評估費,向**晚報支付1000元拍賣公告費。剩餘4500元至今未還。

7。2017年7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南京市**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分公司訴周某某等人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糾紛案。2017年9月、2018年2月12日李某甲先後3次透過現金、轉賬的方式共交給陳永勝16萬元調解費,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至今未退還。

8。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汪某某、谷某乙等人訴王某甲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年11月25日,判決王某甲應當償還汪某某欠款42。7萬元及利息,后王某甲房產被司法拍賣,陳永勝制定分配方案,決定優先賠償給汪某某15萬元。2018年春節後,2018年2月23日,被告人陳永勝在2份《退款審批表》承辦人欄目填寫了“案款發放,請審批”,將7萬元、8萬元,合計15萬元分別退付到宋某甲、吉某某的銀行賬戶。2018年2月27日,宋某甲將15萬元轉到陳永勝的銀行賬戶,上述15萬元到賬後被陳永勝用於償還個人債務。2018年9月2日,被告人陳永勝向汪某某退還了人民幣14萬元。

9。2017年11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孫某乙訴安徽蚌埠**汽車有限公司產品質量糾紛案。2018年5月11日,孫某乙朋友楊某甲透過微信轉賬的方式轉給陳永勝5000元訴訟保全費,陳永勝將上述款項用於償還個人債務。直至2018年8月26日,向楊某甲退還了人民幣5000元。

10。2012年9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韓某某訴吳某甲、谷某甲民間借貸糾紛案。2012年11月17日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2016年9月,該案所涉房產被亭湖法院透過網路司法拍賣,後因競拍人未將房款交至法院賬戶而解除拍賣。2017年2月,徐某甲與韓某某簽訂了債權轉讓協議,支付了轉讓款。2017年4月11日,亭湖區法院作出裁定申請執行人變更為徐某甲。2017年5月8日,徐某甲按陳永勝的要求匯60萬元購房款到法院賬戶。2018年春節前,就對徐某甲謊稱:轉到法院的60萬元在之前流拍的賬戶上,現在要轉到新的案件賬戶上,讓徐某甲發個賬戶給他辦理退款手續,60萬元到徐某甲賬戶後,再轉到陳永勝個人的銀行卡上,連同以前欠徐某甲的4。5萬元,共64。5萬元一起匯到法院新的賬戶。隨後,陳永勝又填寫了退費審批單,向孫某丙、徐某乙謊稱徐某甲不買該房產了,取得了孫某丙、徐某乙同意退費。2018年2月13日,在陳永勝的操作下,60萬元從法院賬戶匯到徐某甲的賬戶,又從徐某甲的賬戶打到陳永勝個人卡上,用於償還個人債務,至今未退還。

被告人陳永勝在留置審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永勝任命文等書證;

2。證人徐某甲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永勝的供述和辯解。

(二)受賄

被告人陳永勝於2012年10月至2018年8月,在先後擔任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助理審判員、審判員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多次收受案件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賄送的人民幣計282000元、代金卡38000元,合計價值人民幣320000元,其中,索賄共計人民幣127000元。具體事實如下:

1。被告人陳永勝於2012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在鹽城市雙元路和解放路交界口東邊一家咖啡店內,收受案件當事人潘某某賄送的購物卡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2。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春節、2015年春節及2016年春節前,先後三次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門口,收受案件當事人袁某甲父親袁某乙賄送的人民幣計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3。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鹽城市區鹽瀆公園西門,收受案件當事人杜某某賄送的人民幣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4。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5月份的一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辦公室,收受訴訟代理人張某乙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5。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10月份的一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辦公室,收受訴訟代理人王某乙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6。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下半年的一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辦公室,收受案件當事人韋某甲賄送的人民幣5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執行中給予關照。

7。被告人陳永勝於2014年底,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辦公室,收受案件當事人陳某乙賄送的人民幣5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5年11月份的一天,以借為名向陳某乙索要人民幣20000元。2016年底,陳永勝因擔心陳某乙不滿案件處理遭投訴,向陳某乙退還人民幣20000元。

8。被告人陳永勝於2015年春節後,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門口陳某丙車上,收受鹽城**價格評估有限公司陳某丙賄送的人民幣3000元,並承諾為其及時獲取評估費提供幫助;於2016年2月份的一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收受陳某丙賄送的人民幣3000元,並承諾為其及時獲取評估費提供幫助。

9。被告人陳永勝於2015年1月17日,以借為名向案件當事人孫某丁索要人民幣10000元;於2016年春節前,以辛苦費的名義向孫某丁索要人民幣5000元。

10。被告人陳永勝於2015年6月份的一天,在鹽城市區黃海路原亭湖區人民法院門口王某丙車上,收受訴訟代理人王某丙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1。被告人陳永勝於2015年5月份的一天,以借為名向案件當事人祁某乙親戚吳某乙索要人民幣15000元;於2018年5月底,收受吳某乙賄送的人民幣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2。被告人陳永勝於2015年5月份,向韋某乙承諾為其案件訴訟及債權轉讓提供幫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一樓調解室,收受韋某乙賄送的人民幣20000元。

13。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春節前,在亭湖區人民法院伍佑法庭,收受案件當事人韓某某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4。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3、4月間,在鹽城市區黃海路原亭湖區人民法院門口李某乙的車上,收受涉案單位**公司的訴訟代理人李某乙賄送的購物卡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7年6、7月份期間,在鹽城市勞動仲裁委員會門口,收受**公司顏某某賄送的購物卡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5。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上半年,在鹽城市區水城假日酒店,收受案件當事人董某甲賄送的代金卡20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6。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7月14日,以借為名向案件當事人王某丁父親王某戊索要人民幣35000元,並對案件給予了關照。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7月16日向王某戊退還人民幣15000元。

17。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去南京江寧監獄出差途中,收受案件當事人汪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元,併為其優先受償執行款提供幫助;於2017年端午節,在鹽城市區解放南路金色家園路東,收受汪某某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併為其優先受償執行款提供幫助;於2017年12月,在桃源居小區北門,收受參與分配執行人谷某乙賄送的購物卡1000元,併為其提高受償份額提供幫助。

18。被告人陳永勝於2017年1月份的一天,在鹽城市區鹽馬路南一小附近一家四合院飯店,收受案件當事人董某乙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19。被告人陳永勝於2017年3月底、4月初,在鹽城市電視臺門口,收受案件當事人尤某某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7年4月份的一天,在鹽城市區黃海路菲斯特賓館,收受尤某某賄送的代金卡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8年春節前,在鹽城市區文港路勞動仲裁委員會巡回法庭樓下,收受尤某某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及代金卡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20。被告人陳永勝於2018年春節前,在亭湖區人民法院第25法庭外,收受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工作人員陳某丙賄送的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21。被告人陳永勝於2018年3月份的一天,在亭湖區人民法院南門吳某丙車上,收受訴訟代理人吳某丙賄送的人民幣3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8年3月,在亭湖區人民法院南門吳某丙車上,收受吳某丙賄送的代金卡5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於2018年6月份的一天,向吳某丙索要人民幣5000元。被告人陳永勝因被立案調查害怕被查處,於2018年8月26日向吳某丙退還人民幣5000元。

22。被告人陳永勝於2018年5月份的一天,以微信轉賬方式向訴訟代理人宋某乙索要人民幣2000元,並承諾在案件審理中給予關照。

23。被告人陳永勝於2016年6月22日,以借為名向陳某丁索要人民幣10000元,併為陳某丁的民事訴訟案件提供幫助。

24。被告人陳永勝於2017年5月份,在鹽城市新四軍紀念館門口,收受蔡某乙代黃某甲賄送的人民幣50000元,並承諾為黃某乙判處緩刑提供幫助。陳永勝在得知黃某乙無判處緩刑可能後,於2017年11月份退還人民幣50000元。

25。被告人陳永勝於2017年底、2018年初,為陳某戊儘快過戶執行案涉房屋提供幫助,並在亭湖區人民法院東門北側路上,收受陳某戊賄送的人民幣10000元。2018年5月,陳永勝怕遭投訴向陳某戊退還人民幣10000元。

26。被告人陳永勝於2018年5月至8月期間,承諾為李某丙涉嫌犯罪的妻子孫某戊取保候審提供幫助,收受李某丙賄送的人民幣12000元;後以打點關係、協調案件等為由向李某丙索賄人民幣30000元。

27。被告人陳永勝於2018年8月,承諾為陳某己案件恢復執行提供幫助,以借為名向陳某己索賄人民幣10000元。

被告人陳永勝在留置審查期間,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受賄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永勝任命文等書證;

2。證人陳某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永勝的供述和辯解。

(三)濫用職權

被告人陳永勝在擔任亭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員期間,逾越職權,擅自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等法律文書,欺騙當事人,導致當事人上訪並被省、市兩級法院通報。

1。2017年7月11日,亭湖區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陳某戊與被告李某丁、曹某某屋買賣合同糾紛案,由審判員蔡某丙審理。被告人陳永勝與原告陳某戊系親戚關係,其受託後多次向蔡某丙打聽案件情況、說情打招呼,併到國土等部門諮詢與案情相關的政策。2017年12月25日,蔡某丙對此案作出一審民事判決。2018年2月,被告人陳永勝從蔡某丙處取得該案的(2017)蘇0902民初3971號民事判決書且送達原告陳某戊,但該民事判決書一直未送達被告。

2017年底、2018年初的一天,陳某戊送給被告人陳永勝人民幣1萬元,請陳幫忙儘快將案涉房屋協調過戶。2018年3月16日,不是案件承辦人的陳永勝在判決未生效、案件尚未進入執行階段的情況下,擅自用蓋好亭湖法院公章的空白協助執行通知書,製作了陳某戊一案協助執行通知書,並將該偽造的協助執行通知書連同民事判決書送達鹽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該中心將案涉房產及土地使用權轉到原告陳某戊名下。該中心在收到上述法律文書後,將案涉房產鎖定。同年5月17日,在李某丁得知案涉房產被鎖定責問承辦法官蔡某丙及向有關部門投訴後,被告人陳永勝又採用同樣的手段,擅自制作協助執行通知書及情況說明,送達鹽城市不動產登記中心,要求停止執行,將案涉房產恢復登記到李某丁、曹某某名下。2018年9月4日,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撤銷了鹽城市亭湖區人民法院一審民事判決,駁回被上訴人陳某戊的一審全部訴訟請求。

2。2012年9月29日,亭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韓某某與被告吳某甲、谷某甲民間借貸糾紛案,2012年11月17日亭湖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被告應於判決生效後十日內償還原告韓某某人民幣31萬元及利息。2014年5月9日,申請執行人韓某某向亭湖法院申請強制執行。2014年9月9日,亭湖區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執行人吳某甲、谷某甲座落於鹽城市亭湖區**幢**室的房屋進行查封。2014年11月6日,亭湖區人民法院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2016年9月份,該案所涉房產被亭湖法院透過網路司法拍賣,成交價為109。8256萬元,買受人張某丙競拍成功後因未及時交款而流拍。

2017年2月份,韓某某向案外人徐某甲轉讓了債權,經徐某甲申請,亭湖法院於2017年4月11日作出裁定變更徐某甲為申請執行人。將此執行案件分給執行局執行法官蔡某丁。2017年5月8日,徐某甲按被告人陳永勝的要求匯60萬元購房款到法院賬戶。後被告人陳永勝以要換新案件賬號為藉口挪用徐某甲的購房款60萬元用於個人還債,後徐某甲多次催促陳永勝幫其辦理房屋過戶。2018年5月21日,被告人陳永勝冒用蔡某丁名義,擅自制作三份執行裁定書交給徐某甲。第一份裁定書內容是凍結、扣劃被執行人吳某甲、谷某甲人民幣50萬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財產。第二份裁定書內容是塗銷中國**銀行黃海支行、孫某己對吳某甲、谷某甲所有的位於鹽城市亭湖區**幢**室及土地的抵押權;第三份裁定書內容是裁定案涉房屋及土地使用權歸徐某甲所有及使用,徐某甲可持本裁定書到財產管理機構辦理相關產權登記手續。2018年8月20日,徐某甲帶著上述第2、3份偽造的裁定書,找蔡某丁要求執行,並告知蔡某丁裁定書系陳永勝交給他的。蔡某丁隨即找陳永勝瞭解情況。後被告人陳永勝從蔡某丁處取回此兩份裁定書原件並銷燬。

3。2015年11月份,被告人陳永勝審理了原告劉某某、孟某某訴被告陸某某民間借貸糾紛案。2015年底,被告人陳永勝動員原告劉某某撤訴,並允諾年後再將該案重新立案。劉某某同意後,被告人陳永勝辦理了相關撤案手續,但是一直未重新立案。2016年8月,被告人陳永勝在案件未立案的情況下,偽造了開庭筆錄。2017年12月,劉某某、孟某某夫婦到亭湖區人民法院找陳永勝,被告人陳永勝私自制作了一份原告為劉某某、被告為陸某某的民事判決書,並將該判決書交給了劉某某。

被告人陳永勝歸案後,如實供述自己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永勝任命文等書證;

2。證人劉某某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永勝的供述和辯解。

(四)民事枉法裁判

被告人陳永勝在擔任亭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員期間,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徇私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

1。2018年1月份,被告人陳永勝承辦了原告楊某乙與被告江蘇鹽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谷某丙案外人的執行異議之訴一案。在承辦該案過程中,被告人陳永勝接受了楊某乙的請託,並收受了楊某乙所送1萬元人民幣和1條中華香菸。為了幫助楊某乙,支援楊某乙的訴訟請求,被告人陳永勝在明知楊某乙對於房屋未能過戶具有一定過錯的情況下,不應該支援楊某乙的訴訟請求,其適用了簡易程式審理了該案,在2018年4月8日作出的民事判決中支援了楊某乙的訴訟請求,解除原告楊某乙現居住的位於鹽城市區**大道**號**苑**幢**室的查封,依法確認鹽城市區**大道**號**苑**幢**室歸原告楊某乙所有,第三人谷某丙應予為其辦理過戶手續。

該案經亭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認為該案在程式和實體判決方面均存在問題,認定為錯案。

2。2016年11月18日,亭湖區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房地產管理局鹽城分局與被告鹽城市亭湖區**食品商行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被告人陳永勝任審判長。2016年12月,被告對原告提起反訴。在合併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陳永勝草擬了判決意見:1、判決原被告租賃合同解除,被告向原告返還房屋;2、原告按照被告主張的房屋裝飾裝修損失240萬元的30%進行補償。經過討論,法官聯席會議對於裝飾裝修補償的問題形成了一致意見:應該判決原告對被告進行適當補償。時任亭湖區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吳某丁向陳永勝瞭解案情,並提出適當提高被告的補償比例。為了支援被告的反訴請求,被告人陳永勝於2017年11月13日作出一審判決,判決**房地產管理局鹽城分局對鹽城市亭湖區**食品商行裝修裝飾損失承擔80%的責任。一審判決後,原告**房管局鹽城分局不服判決上訴至鹽城市中級人民法院。2018年4月28日,鹽城市中院作出判決:一審法院未判決**食品商行返還案涉房屋、認定**食品商行不承擔租金及佔用費、判決**房管局鹽城分局對評估的裝飾裝修價款承擔80%的責任,屬於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依法予以改判,1、判決被告返還房屋;2、對於被告裝飾裝修部分,核減了50萬元,並讓原告按30%的比例對被告進行補償。

該案經亭湖區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本案認定為錯案。

被告人陳永勝在留置期間,主動交代了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實。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如下:

1。被告人陳永勝任命文等書證;

2。證人楊某乙等人的證言;

3。被告人陳永勝的供述和辯解。

本院認為,被告人陳永勝身為國家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挪用公款,超過三個月未還,數額較大;被告人陳永勝利用職務之便收受和索取他人財物,數額巨大;被告人陳永勝徇私濫用職權,造成惡劣社會影響;被告人陳永勝在民事審判過程中,故意違背事實與法律作枉法裁判,其行為分別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三百九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民事枉法裁判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陳永勝在判決宣告前,一人犯數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陳永勝在留置期間,如實交代了濫用職權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陳永勝在留置期間,主動、如實交代了辦案部門尚未掌握的挪用公款、受賄、民事枉法裁判的犯罪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系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被告人陳永勝在被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受賄的罪行、具有悔罪、退贓的情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可以對受賄罪從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江蘇省鹽城市鹽都區人民法院

檢察員:蔡安峰

姚佳婷

2018年12月29日

總結:辦不成事就退錢,法官陳永勝守住了職業道德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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