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確:經常性侮辱、騷擾均屬家暴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7月15日,

最高人民法院釋出《關於辦理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以下簡稱《規定》),

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國法院共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10917份,依法保護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嚴。但是,近年來人身安全保護令在作出和執行等環節還存在一定障礙。如何充分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制度的作用,最大限度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的合法權益,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最高法民一庭負責人介紹,《規定》共13條,以發揮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預防功能為出發點,進一步清除該類案件在受理和作出程式中的各種障礙,突出對家庭暴力受害人權益保護的時效性,明確規則。

明確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不依附於離婚等民事訴訟程式。

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不需要在先提起離婚訴訟或者其他訴訟,也不需要在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後一定期限內提起離婚等訴訟。

進一步明確家庭暴力的形式,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範圍。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實踐中,除了上述列舉的形式外,還存在其他可以歸為家庭暴力範疇的行為。《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種類作了列舉式擴充,

明確凍餓以及經常性侮辱、誹謗、威脅、跟蹤、騷擾等均屬於家庭暴力。

適當擴大代為申請的情形及代為申請的主體範圍。

《規定》在反家庭暴力法基礎上,對代為申請的情形進行了適當擴充,明確“年老、殘疾、重病”等情況,可以在尊重當事人意願的前提下,由相關部門代為申請。同時,結合審判實踐,根據相關部門的職責內容,對於代為申請的主體,增加了民政部門、殘疾人聯合會、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等,以充分調動全社會力量,進一步織牢織密對該類人員的保護網。

明確證據形式及證據標準。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可以根據公安機關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鑑定意見等證據,認定家庭暴力事實。實踐中,大多數當事人無法提供上述證據,導致其申請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規定》根據家庭暴力發生特點,總結實踐經驗,列舉十種證據形式,明確指導審判實踐,包括當事人的陳述;被申請人曾出具的悔過書或者保證書;記錄家庭暴力發生或者解決過程等的視聽資料;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或者其近親屬之間的電話錄音、簡訊、即時通訊資訊、電子郵件等;

《規定》還結合人身安全保護令非訴程式特點,明確簽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證明標準是“較大可能性”,而不需要達到“高度可能性”,從而減輕當事人的舉證負擔。

對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行為加大懲治力度。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被申請人理應嚴格遵守,不再實施家庭暴力。如果被申請人在保護期內仍然實施家庭暴力,不僅是對家庭成員人格權的再次踐踏,也是對司法權威的漠視,應當堅決依法懲治。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規定》進一步明確,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定罪處罰。

上述負責人表示,消除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文明的標誌,是社會文明的基石。

家和萬事興。依法打擊各種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維護家庭和諧和社會穩定,是司法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也需要全社會成員的共同努力。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靳昊)

責編:張永群

編輯:朱曉帆 張雪瑜

【來源: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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