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案件和解與公訴案件和解的區別

“在我們國家各級法院審理案件以起訴作為審判前提。如果沒人向法院“告狀”,法院則不予審理。法院審理刑事案件,分公訴和自訴兩種。公訴案件,由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由被害人自己或其法定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自訴案件,包括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和不需要偵查的輕微刑事案件。所謂告訴才處理,是指某些刑事案件,必須先由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否則,法院則不予受理。

一、自訴案件和解與公訴案件和解的區別

1、和解主體在訴訟中的地位不同。

前者是在起訴方和被訴方之間進行的,是訴訟雙方主體之間的協商;後者是在被訴方與作為訴訟參與人的被害人之間進行的,不是追訴主體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間的協商。

2、和解協議的內容不同。

前者不僅包括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還可以涉及訴訟的程序,起訴方還可以處置訴訟權利;而後者僅針對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內容,不能涉及公權力的處置,無權決定訴訟的程序。

3、和解協議的法律效果不同。

前者,起訴方和被訴方達成和解後,起訴方可以據此決定撤回起訴,從而終止訴訟;而後者,和解協議只能作為在各個訴訟階段從寬處理的依據,人民檢察院也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但前提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不起訴的規定,不能單獨決定訴訟的程序。

二、公訴案件和解程式的適用條件

1、對於適用當事人和解程式的案件,必須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的條件;

2、滿足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要求。

三、當事人和解的公訴案件訴訟程式的種類:

1、自行和解,即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

2、調解和解,是指經人民調解委員會、基層自治組織、當事人所在單位或者同事、親友等組織或者個人調解後達成和解;

3、公安司法機關指導的和解,是指在公安司法機關指導下進行的當事人和解。”

自訴案件和解與公訴案件和解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