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婚後退婚,可以要求退彩禮嗎?

訂婚後退婚,可以要求退彩禮嗎?

彩禮古稱“納徵”,就是下聘,是從我國西周時期確立並沿襲至今的婚禮制度。作為民間習俗,彩禮是男女締結婚姻關係之時雙方家庭必然考慮的重大問題,也是談婚論嫁不可避免的話題。同時,在雙方感情破裂之時,不少曾經“愛過”的戀人也會為此“扯皮”,彩禮是否應當返還?返還多少?爭議糾紛不斷。

基本案情

小草和大樹是高中同學,參加工作後二人確立了戀愛關係,並按照老家的習俗舉行了熱熱鬧鬧的訂婚儀式。訂婚現場,在雙方親朋好友的見證下,大樹給付小草彩禮10萬元,並另行準備了價值2萬元的三金首飾一套。

此後,小草就住進了大樹家裡,但二人在生活過程中卻矛盾衝突不斷,眼見結婚登記的日期漸近,大樹卻心灰意冷,協商分手事宜未果,於是將小草訴至法院,

要求解除婚約,返還彩禮10萬元、三金首飾一套、戀愛期間的各種花銷花銷3萬餘元。

小草在庭審中答辯認為,是原告主動提出的退婚,按照老家當地的風俗,不應該返還彩禮,並且雙方已經共同生活,已有夫妻之實,更沒有理由返還彩禮。

法院裁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

一、原被告系自由戀愛,但在締結婚姻過程中產生矛盾,無法繼續相處,雙方尚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被告作為收受彩禮的一方應當予以返還,但考慮到原被告有過半年多的同居生活行為、部分彩禮已用於共同生活、公序良俗等綜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返還原告彩禮7萬元和三金首飾一套。

二、原告在戀愛關係期間送給被告的禮物,以及戀愛期間的各種消費支出、給原告的轉賬錢款屬於贈與,原告要求返還於法無據,不予支援。

陳沖說法

一、彩禮從法律性質上來分析應當認定為

附條件的贈與

,作為一種特殊的贈與,

以雙方締結婚姻關係為目的,一旦婚約解除,接受彩禮一方構成不當得利,應當返還彩禮。

二、給付的彩禮符合《民法典》司法解釋中的下述三種法定情形之一的,應予返還: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三、返還彩禮的規定屬於原則性規定,是否返還彩禮、返還多少彩禮應當結合

男女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是否存在子女生育情況、給付彩禮的數額、財產的使用情況

並結合

當地風俗習慣、經濟條件等

因素綜合認定。

婚姻屬於人生大事,需要謹慎為之,同時我們要加大普法宣傳,倡導正確婚戀觀,摒棄一些不良的社會風俗習慣,堅決杜絕盲目攀比的心理,引導良好風尚社會,小家幸福,社會和諧。

我是陳沖,辯護無涯,華東政法大學法學碩士,優秀碩士畢業論文獲得者。安徽金亞太律師事務所網路犯罪辯護部主任秘書,參與辦理多起民事案件,以及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詐騙罪、黑惡勢力犯罪案件,成功為多名當事人爭取不起訴、緩刑、取保。答疑解惑,可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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