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的車牌實行排隊或者搖號形式發放,供不應求,導致實踐當中有人以私下籤訂
“購車指標買賣協議”的方式“買車牌”,搖到號的人按照行政機關規定的正常手續辦理車輛登記,但購車款由另一個人支付,車輛也由另一個人實際使用。然而,
這種協議在法律上是無效的。本期以案釋法用近期北京市朝陽區的一起案例解釋“購車指標買賣協議”為何無效。
案情簡介
:
2
014
年袁某經人介紹認識了
專門倒賣車輛指標
的王某。
王某
聲稱自己可以買下
鄭某
的購車
指標
再
轉賣給袁某
,該指標可
終身使用
,
袁某
就打給王某
5。5萬元,
就此王某出具了《收條》
。
四、五年後,由於鄭某補辦了自己的身份證並不再願意交給袁某使用,致使袁某
無法正常使用車輛
,而此時王某已經人間蒸發聯絡不上,袁某將王某、鄭某一同告上法庭。
雙方主張:
袁某請求判令
買賣行為無效
,希望鄭某、王某
共同返還
自己
5。5萬元。
鄭某主張自己不認識袁某,自己將車出租給了王某,不清楚王某和袁某之間的問題。王某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關鍵證據:
①袁某提交《收條》,載明“今有王某收袁某付購買鄭某購車指標定金
5000元(伍仟元) 王某
2014。12。9”。
②
袁某提交對賬單,顯示
2014年其向王某賬戶轉賬5萬元。
法院認為:
本案中袁某提交王某出具的《收條》,行文清楚表述收取定金的原因為
“購買鄭某的車牌”。鄭某辯稱其將車輛租賃給王某並收
租金,就此未提交相關證據,就其主張,本院不予採信。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存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情形的,合同無效。《北京市
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禁止轉讓小客車配置指標,本案袁某出資
5。5萬元透過王某購買鄭某車輛指標的行為違反了前述規定,擾亂了本市小客車配置指標調控管理的公共秩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故雙方之間的買賣行為應屬無效。
審理結果:
一、確認袁某與王某、鄭某的車標買賣行為無效;二、鄭某、王某七日內返還袁某
5。5萬元。
秦嘉澤律師認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項明確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北京市
小客車數量調控暫行規定》作為行政規定則規定了購車指標嚴禁轉讓,所以無論私下裡雙方怎麼簽訂《購車指標買賣協議》都是無效的,只有按照正常的規定流程過戶、登記才能成為車法律上意義上的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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