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男子無證駕車 碾死蹲在車前的2歲孩子

很多駕校在進行駕駛員培訓時,都會要求學員在開車之前先繞車一週檢查車況,目的就是為了防止車前有異常情況,司機啟動車輛時沒有發現而導致悲劇。但在實際情況下,不少司機為了省事,往往忽略了這一程式,從而引發的悲劇事故時有發生。在福建建寧縣,男子劉某在開車時就忽略了這一程式,將蹲在車前的2歲孩子慶慶(化名)碾壓致死。而事後經交警查明,劉某還沒有駕駛證,是無證駕車。雖然劉某賠償了慶慶家屬的損失,但仍因過失致人死亡罪被依法公訴。2022年12月3日,福建建寧縣檢察院披露了此案詳情。

男子劉某家住福建建寧縣。劉某沒有經過駕駛員資格考試,但是經常無證開車。

案發當日,劉某無駕駛資格駕駛轎車從建寧縣城往某村方向回家,次日10時許,劉某想將停放在家門口的轎車移到車庫中,劉某從自家大廳走出來,經過車尾往駕駛位上車,未注意到蹲在轎車前頭的2歲鄰居男孩慶慶,後劉某將車往前開,導致轎車前保險槓右中下邊緣碰撞到慶慶右臀部,隨後,該車發動機下護板右側擦拭處於倒地姿態下慶慶、右後輪碾壓到慶慶頭部。

慶慶的奶奶發現後向劉某舉手示意停車,劉某也感覺到右後輪抬高,即停車並下車檢視,發現孩子頭部被碾壓,當場死亡,劉某主動報警並撥打120急救電話。建寧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事故認定:劉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

案發後,劉某與被害人近親屬達成賠償協議,已支付賠償款,取得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福建一男子無證駕車 碾死蹲在車前的2歲孩子

檢察機關認為,劉某過失致人死亡,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建議判處劉某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二年。

悲劇已然發生,錯誤無法挽回。但這起悲劇留給我們的思索很多。作為司機,應該深知其手中的方向盤,腳下的油門剎車關係人命,人命關天,事關重大,切不可兒戲對待。而劉某明知自己沒有駕駛證,卻仍然無證駕車,最終罪加一等。希望悲劇不要再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