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會主席偽造不雅資訊,中傷追求物件,被開除學籍

趙某是廣東中山大學某院的學生會主席。他在長達半年的時間裡,偽造了大量不雅聊天記錄和虛假裸照,並將這些內容在線上線下大肆傳播,中傷10多名同校學生。這些受害者中,很多人與趙某晨並無過多交集,也有部分女生曾是趙某的追求物件。其中1名學生,因為這件事患上重度抑鬱。

學生會主席偽造不雅資訊,中傷追求物件,被開除學籍

6月17日晚,中山大學釋出情況通報,稱近日珠海警方調查確認,該校學生趙某,在朋友圈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並給當事人造成了名譽損害。6月11日,珠海警方對趙某予以行政拘留3日的處罰。6月17日,根據《中山大學學生處分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四款,該校對趙某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趙律師的看法]

1。趙某就讀於名校,原本前程似錦,可是沒有把心思放在正道上,卻一心打壓異己、造謠生事,最終被開除學籍,前途盡毀,真是得不償失。那麼從法律層面如何看待這件事呢?

2。首先趙某的行為構成民事侵權。我國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本案中,趙某的行為已經構成侵權,當事人可以要求趙某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學生會主席偽造不雅資訊,中傷追求物件,被開除學籍

3。其次趙某的行為觸犯了治安管理處罰法,要受到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警方僅僅判處3日拘留,其實算是手下留情了。

4。另外,趙某已涉嫌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誹謗罪,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誹謗他人要構成情節嚴重才涉嫌犯罪。如造成被誹謗人自殺、精神失常等等。本案中,趙某誹謗了10多人,且造成了至少一人重度抑鬱,已涉嫌構成犯罪。

學生會主席偽造不雅資訊,中傷追求物件,被開除學籍

5。現在的學生會有不少已經脫離了設立的初衷,官架子和其他壞毛病讓人詬病。導致現在有不少企業反而不願招聘學生會的成員。所以讀書的年紀就好好讀書,單純一些,不要過多的沾染社會的習氣,特別是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不然悔之晚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