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6張銀行卡致8人被騙 男子犯“幫信”罪被判刑

為牟取一點區區小利,竟然出售自己的銀行卡,你可知道後果有多麼嚴重嗎?近日,井陘縣人民法院適用速裁程式,實行獨任審判,依法公開開庭審理了一起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案,被告人楊某將自己6張銀行卡出售給網友,竟有8名群眾被詐騙資金86。8萬餘元,不僅害了別人,而且自己也付出了沉重代價,犯了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七千元。

被告人楊某,現年37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2021年5月下旬,楊某明知對方實施網路犯罪,但為獲取利益仍將自己的4張銀行卡及2個銀行卡賬戶提供給一個QQ網友使用,共獲利7300元。經查,楊某名下6張銀行卡總入賬金額157。7萬餘元,其中轉移電信詐騙資金86。8萬餘元,涉及8名被詐騙群眾。案發後,楊某主動向井陘警方投案,並全部退繳贓款。

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支付結算幫助,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楊某系自首,自願認罪認罰,積極退繳違法所得,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法律相關規定,法院對被告人楊某作出了上述判決。

法官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明知他人利用資訊網路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網際網路接入、伺服器託管、網路儲存、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援,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被告人楊某為牟利,出售銀行卡,供他人用於實施網路犯罪活動,就是幫助資訊網路犯罪活動罪的行為,害人又害己,付出的代價非常大。因此,特提醒廣大公眾一定要從此案中吸取教訓,保管好自己的有效證件,切莫為蠅頭小利而出售,將個人身份證、銀行卡、手機卡出借、出售、出租給他人使用,謹防成為網路犯罪分子的“幫兇”,既害人又害自己。(李忠勇 甄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