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部浦東新區法規出爐,事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附全文)

原標題:又一部浦東新區法規出爐,事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附全文) 來源:上觀新聞

《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於2021年11月25日修訂透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規定

(2007年8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八次會議透過2021年11月25日上海市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七次會議修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提高科技資源使用效率,增強科技創新能力,推進上海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是指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的重大科研基礎設施,以及一定價值限額以上的單臺(套)科學儀器裝置。單臺(套)科學儀器裝置的具體價值限額,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共享,是指擁有或者受委託管理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由其他法人、非法人組織或者自然人(以下統稱使用者)用於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的行為。

第三條本市按照資訊共享、資源統籌、獎懲結合、分類管理的原則,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在保證自身使用需求,滿足非涉密和無特殊規定限制的情況下,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開放共享。鼓勵以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向社會共享。

第四條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活動進行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實施本規定。

發展改革、經濟資訊化、財政、教育、衛生健康、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國有資產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對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加強集中集約管理和資訊化建設,建立健全共享制度和激勵約束機制,加強管理和操作人才隊伍建設,按照規定接受共享評估和社會監督。

第六條本市加強和完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共享服務平臺)建設,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提供服務。市共享服務平臺的日常執行和維護工作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負責。

第七條本市按照國家總體佈局的需要,加強與其他省市的合作,參與全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協作共用網路建設,開展跨區域共享協作與聯動。

第二章購置建設與共享承諾

第八條申請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高等學校、科研院所以及其他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以下統稱申請單位),應當在申請報告或者專案可行性研究報告中就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作出承諾。共享服務的承諾應當包括共享服務可行性論證以及共享時長、範圍、方式等內容。

第九條本市建立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聯合評議工作協調機制。

對申請以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專家就其必要性進行評議,評議結果作為有關部門審批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重要參考。本市已有同類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的共享服務可以滿足申請單位相關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不予批准其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

購置、建設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的評議工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條對獲准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申請單位,相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結合其所作的共享服務的承諾,在專案合同或者專案批准檔案中,明確該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在滿足申請單位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需要的同時,向社會提供共享服務的相關要求。

第十一條對於可以透過共享服務滿足需要而未獲準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專案審批部門在批准申請單位承擔本市科研計劃專案時,應當保障其專案研究和技術開發中使用其他單位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費用。

第三章共享服務

第十二條市共享服務平臺應當向管理單位和使用者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資訊查詢、需求釋出、服務推介、預約使用、技術培訓等服務。

第十三條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應當自完成安裝、除錯驗收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名稱、類別、型號、應用範圍、共享時段和方式、收費標準等資訊,透過市共享服務平臺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報送。鼓勵管理單位將使用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資訊,按照前述規定進行報送。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管理單位報送的資訊彙總、分類後,在市共享服務平臺上釋出。

第十四條使用者可以透過市共享服務平臺或者直接向管理單位提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請求,管理單位應當及時作出迴應並按照平等原則確定使用者。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提供共享服務的,管理單位應當與使用者訂立合同,約定共享服務方式、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智慧財產權歸屬、保密要求、損害賠償、違約責任、爭議處理等事項,並透過市共享服務平臺簽訂合同或者上傳已簽訂的合同文字。

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為使用者提供共享服務。使用者在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應當遵守管理單位的操作規範。使用者使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形成的著作或者論文等科研成果發表時,管理單位要求使用者對使用情況予以標註的,使用者應當予以標註。

第十五條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在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為國家、省部級重大科研專案、科技合作,以及科技型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團隊提供共享服務。

第十六條管理單位可以委託專業機構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提供專業服務。

鼓勵管理單位透過集約化管理、市場化運作等模式,提升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統籌管理和開放服務水平。

第四章共享保障

第十七條本市建立健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制度。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分類評估的原則組織專家,在資訊報送、執行情況、共享服務時間、服務質量、功能開發、人才培養等方面定期對加入市共享服務平臺的管理單位進行評估。

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評估結果作為共享服務獎勵的主要依據之一,並將評估和獎勵結果向社會公佈。具體評估和獎勵辦法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對重大科研基礎設施管理單位的評估,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使用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無正當理由不報送相關資訊導致無法進行評估的,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後續申請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時,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見。

第十八條本市設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共享服務評估結果,對加入市共享服務平臺,且共享服務工作量、使用者滿意度等達到共享服務要求的管理單位,給予一定的資金獎勵。其中,對使用非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管理單位,上浮一定獎勵額度。

管理單位獲得的獎勵資金和服務收入可以按照規定用於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執行維護,以及操作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獎勵等相關費用支出。

第十九條獲得共享服務獎勵的管理單位,在申請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其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時,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批准其申請。

第二十條經評估,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未達到共享要求的,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會同相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管理單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對其後續申請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進行評議時,可以提出限制性意見。

對於使用本市財政資金全額購置、建設的通用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程度較差的,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在部門內或者跨部門無償劃撥。

第二十一條本市推動科技創新券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中的使用。

市科技、財政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完善科技創新券的申領、使用、兌付等工作機制,最佳化科技創新券管理系統,為使用者和管理單位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務。

第二十二條市科技、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有計劃地培養管理和操作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相關人員,完善推動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專業人才隊伍建設的支援政策,在科技計劃專案資助、職稱評定等方面予以支援,並對在共享服務中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第二十三條市科技、財政等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資訊互通機制。

對管理單位報送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資訊,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準確性、完整性和時效性進行檢查。檢查結果作為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的重要參考。

第五章長三角區域共享

第二十四條本市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共同建立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協同機制,在購置建設評議、服務規則制定、服務資訊互通、開放共享評價等方面加強協作,促進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開放共享,實現科技優勢互補和資源高效利用,為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共同體建設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條本市根據長三角一體化發展的需要和國家有關部署,推動建設和完善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臺。

市共享服務平臺應當與長三角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服務平臺互聯互通,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跨區域共享服務。

第二十六條本市以重大科研基礎設施共建共享為依託,推動長三角區域省市聯合實施國家重大科研專案,共同開展核心技術攻關,提升重大創新策源能力。

第二十七條本市推動建立長三角區域科技創新券通用機制,發揮科技創新券在長三角區域內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中的促進、引導作用。

第二十八條本市將管理單位為長三角區域其他省市使用者提供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的情況,納入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評估範圍,並作為對管理單位實施獎勵的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按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報送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相關資訊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通報批評,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條管理單位或者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提供虛假材料獲取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服務獎勵資金的,由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追回,並將相關資訊依法納入市公共信用資訊服務平臺。

第三十一條科技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翫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市接受無償援助購置、建設或者捐贈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的共享,參照本規定關於本市財政資金出資購置、建設的大型科學儀器設施共享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定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

欄目主編:張駿

本文作者:任軒

文字編輯:王海燕

題圖來源:圖蟲創意

圖片編輯:雍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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