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車輛年檢有哪些新規定?

2021年車輛年檢新規如下:《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機動車應當自登記之日起,在下列期限內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2021年車輛年檢有哪些新規定?

(一)營運客車5年內應當每年檢驗一次;5年以上,每6個月一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10年內每年檢驗一次;10年以上的,每6個月一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客車6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6年以上的,每年檢查一次;15年以上的,每6個月一次;

(4)摩托車4年內每2年檢驗一次;4年以上的,每年檢查一次;

(5)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輛應每年檢查一次。

在規定檢驗期限內透過安全技術檢驗的營運機動車,不再重複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在機動車檢驗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檢驗標誌。

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涉及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申請時,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填寫申請表,提交行駛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憑證、車船稅完稅或者免稅證明、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對機動車進行確認,對提交的證明、憑證進行稽核,並出具檢驗合格標誌。

《機動車登記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大型客車、校車以外的機動車因故不能在登記地檢驗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登記地車管所申請委託出具檢驗合格標誌。申請前,機動車所有人應當對涉及機動車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交通事故進行處理。申請時,應當提交機動車登記證書或者駕駛證。

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出具檢驗標誌委託書。

機動車經檢驗場所檢驗合格後,機動車所有人應當依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向車管所委託的場所申請檢驗標誌,並提交出具檢驗標誌的授權委託書。受委託的車管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內,按照本規定第四十九條第三款的規定出具檢驗合格標誌。

在登記區域以外的區域長期從事道路運輸的營運貨車,機動車所有人在營運地登記一年後,可以直接在營運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向營運地車管所申請檢驗標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