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平安”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典型案例|“平安”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商標篇

在第21個世界智慧財產權月,China IP 特別策劃推出“2020年度全國法院智慧財產權典型案例”,此次策劃涵蓋了近30家全國各地法院推薦的170個典型案例,以供讀者更加詳實地瞭解我國智慧財產權案件的審判趨勢及發展特點。

“平安”商標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一審案號:(2017)粵03民初1624號

二審案號:(2019)粵民終1853號

裁判要旨

涉及跨類保護,權利人可以選擇知名度更高、禁用權更強的商標行使權利,馳名商標認定因此成為必要。通用詞彙透過長期的宣傳、使用,能夠獲得後天的顯著性,對於“通用詞彙”性質的商標的“合理使用”,僅限於對詞彙第一含義也即字面固有含義的使用;對“通用詞彙”第二含義的利用,實際系攀附他人馳名商標良好聲譽,屬於侵權行為。

案情摘要

上訴人(原審被告):深圳平安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簡稱平安國際大酒店)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平安)

中國平安於1988年註冊成立,透過持續經營,業務範圍遍佈全國並發展至海外多個國家和地區。中國平安在保險、銀行和投資等服務類別上註冊了多個“平安”商標,“平安”商標多次被認定為馳名商標,具有極高的知名度。中國平安現已發展為一家大型民營金融企業集團,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聲譽。平安國際大酒店有限公司成立於2013年1月18日,在其位於深圳市福田區彩田北路的酒店醒目位置使用“平安國際酒店”標識,並透過www。szharmonyhotel。com網站、“攜程網”等進行宣傳推廣、從事經營活動。中國平安認為,在平安國際大酒店成立時,中國平安第6974784號“平安”註冊商標已屬於“保險”“銀行”“投資”服務類別上的馳名商標,平安國際大酒店將“平安”作為字號註冊並使用,具有明顯的攀附“平安”商標知名度的主觀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行為。中國平安因此向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使用侵害原告第6974784號“平安”馳名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企業名稱、字號,立即變更企業名稱,變更後的企業名稱不得包含“平安”文字,賠償原告經濟損失200萬元及判維權合理費用5萬元,並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平安國際大酒店立即停止使用含有“平安”字號的企業名稱,賠償原告中國平安經濟損失200萬元及維權合理支出33222元;駁回原告中國平安的其他訴訟請求。

平安國際大酒店,向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廣東高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判決現已生效。

典型意義

本案涉及馳名商標司法保護中的諸多理論問題,例如:在司法實踐中,如何把握馳名商標“因需認定”原則?在中國平安已經獲得第43類包括“餐廳、飯店”類別的第6974805號“平安”商標註冊的情況下,是否還有必要對其在“保險、金融、資本投資”類別上的第6974784號“平安”商標是否馳名進行認定?在“保險、金融、資本投資”類別上的馳名商標,其跨類保護能否擴大至“餐廳、飯店”類別?

本案中,法院認為,“平安”系普通而非臆造詞彙,如何準確界定當事人對通用詞彙的“合理使用”與侵權的界限,也即本案中平安國際大酒店對“平安”的使用是對“平安”第一含義(即詞彙本身的字面含義)的使用,還是對“平安”第二含義(即“平安”所代表的可靠、可信賴、優質的保險、銀行、資本投資服務)的使用?平安國際大酒店是否具有攀附“平安”馳名商標的良好聲譽的意圖?本案判決對上述爭議問題均有詳細分析與論述,並綜合考慮平安國際大酒店惡意、持續侵權等各項因素,判令平安國際大酒店賠償中國平安經濟損失200萬元。

本案入選“2020年度深圳法院智慧財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來源

智慧財產權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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