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實踐中有關工作地點的幾個實操要點

勞動關係實踐中有關工作地點的幾個實操要點

勞動關係實際操作中,有關工作地點引發的風險較為常見,以下是幾個實操要點:

【要點1】

有的單位在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地點的約定十分具體,會有什麼風險嗎?

【答】有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工作地點具體到某個門牌號,如註冊地,一旦工作地點搬遷,或臨時調整工作地,都屬於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因此單位需要和員工協商,因而處於被動局面,所以不建議這樣寫。

勞動關係實踐中有關工作地點的幾個實操要點

【要點2】

那麼,勞動合同中關於工作地點的約定比較寬泛,是否能萬事大吉?

【答】有些單位為避免上述風險,將工作地點寫成“中國”、“中國廣東”,或“公司本部或各分公司、子公司”,甚至乾脆寫“乙方自願服從公司安排,”這樣並不是上上策,這樣可能會引起另一種風險:

因為工作地點不明確,尤其是大型集團公司,員工不能準確瞭解自己的工作地,即使員工訂立了這份勞動合同,也會被認為對員工不公平,在勞動糾紛中單位因此而處於被動位置;

如果將員工派往目前工作地外的其它地方,很可能會被認為是變更工作地點,因而需要徵得員工同意,否則仍然會引發糾紛;

所以,也不建議做這樣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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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3】

如果在同一個城市不同區/縣設有工作地點,或在同一城市內有可能搬遷,如何操作?

【答】工作地點可以寫明為“某市某區”。這樣在同一個工作區間範圍內進行變更、或調動,均不涉及勞動合同內容的變更,如果員工拒絕搬遷,或拒絕前往新地點辦公,都可以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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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4】

如果單位的業務跨行政省,或員工崗位是需要跨城市工作的銷售、司機、採購等外勤人員,該如何操作呢?

【答】如果員工崗位的性質決定了員工需要在單位辦公地以外的地域工作,如銷售、司機、採購,或完成工作內容需要離開辦公地址,去往外地,那麼,勞動合同中工作地點可以寫明“公司所在地及運營所轄區域為××省××市、××省××市、××省××市等,用人單位根據經營需要,可以對員工的工作地點在上述範圍內做合理調整,員工同意並承諾在以上範圍內服從公司的工作地點調整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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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5】

用調整工作地點來“逼走”員工,有風險嗎?

【答】如果沒有在勞動合同內經過審慎的約定,並且工作內容確有多處辦公地址的合理需要,否則,隨意以調整工作地點“逼走”員工,可能會導致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而支付賠償金的後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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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點6】

如何合理調整工作地點?

【答】除上述需要在勞動合同內做有效的約定外,還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單位的調崗或變更工作地點事出有因,事出合理;

對員工提前書面告知,如下發書面調動通知,要求員工簽收,或留存快遞簽收記錄。如果單位有工會,還需執行工會告知流程;

對給員工造成的損失和不便,進行合理的補償,例如給予住房補貼、交通補貼等;

及時應對,一旦書面調動通知下發,員工沒有在要求的時間到崗,需要採取應急措施,及時發出告知單,催告員工及時到崗,並告知員工如未按時到崗將面臨的後果。甚至明確告知員工因某種行為違反了公司的某項制度中的某一條款,以及因此導致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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