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公司防暑降溫費發放管理,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安監總安健〔2012〕89號)和公司《員工福利費管理辦法》(君創〔2021〕4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範。
第二條 本規範適用於公司所有員工(含試用期期員工)。
第三條 防暑降溫費原則上從福利費限額標準內列支。
第四條 防暑降溫費標準按照工作所在地省、市、自治區的標準執行。防暑降溫費標準超過工作所在省、市、自治區標準的,計入個人薪金總額。
第五條 防暑降溫費發放管理要求:
(一)公司防暑降溫費發放實行月發標準。
(二)人員發放標準由綜合管理部和財務部門聯合審定。
第六條 防暑降溫費列支科目規定:
防暑降溫費列入福利費核算的,福利費總額在職工薪酬總額14%以內的,企業所得稅可以稅前抵扣,不計入個人薪資總額(即不納入個人所得稅申報)。
第七條 防暑降溫費標準由公司按所在省、市、自治區的標準單獨釋出(附件二)。
第八條 企業發放防暑降溫費時的會計分錄:
借:應付職工薪酬—福利費—防暑降溫費
貸:庫存現金
第九條 本規範由財務部門負責修訂、解釋。
第十條 本規範自2021年起開始施行。
第十一條 以往與本規範有牴觸的,一律按本規範有關規定執行。
附件:
1、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
2、防暑降費發放人員標準聯審表
3、防暑降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