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案例20】2019年年初,某培訓機構的年會節目——“釋放自我”版《沙漠駱駝》火了,其中有句歌詞是“幹活的累死累活,有成果那又如何?到頭來幹不過寫PPT的”。把打工人的辛酸史唱了出來。那麼問題來了,PPT屬於我們之前介紹的哪一種作品呢?如果無法歸類為之前文章中介紹的八種作品,又該如何歸類呢?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Microsoft Office PowerPoint啟動介面)該圖片系根據PowerPoint軟體啟動介面重繪

PPT是PowerPoint的簡稱。該詞彙由英文單詞“Power”與“Point”組成,字面意思是

強有力的觀點

。換而言之,PPT可以提煉出要點,幫助受眾更好地瞭解演講者的觀點,或者說讓演講者更有力地輸出自己的觀點。實際上,PPT也廣泛用於各類講座、演講等處。甚至在第七季《奇葩說》中,黃執中在辯論時使用了PPT還被程璐吐槽“沒有Point”。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第七季《奇葩說》節目截圖)

可就是這麼一個常見的作品,卻較難歸類到現行作品的八種形式分類中。

一、通說

通說認為,PPT屬於彙編作品。

何為彙編作品?關於彙編作品的具體內容,我們會在對應版塊展開,目前只是作一個基礎介紹。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在不考慮特殊情況下,PPT確實可以歸類為彙編作品。但是,

彙編作品並非作品的形式分類。

以《新華字典》為例,它除了屬於彙編作品外,從形式上劃分,其本身也屬於文字作品。那麼,PPT除了彙編作品外,在作品形式分類中,還應當存在其他身份。

二、形式之爭

PPT作品應當納入我們之前介紹文章中的哪一形式分類?文字作品?美術作品?抑或是圖形作品?甚至視聽作品?各有理由,同時也各有反駁的理由。顧律

個人相對傾向將PPT作品認定為視聽作品

(即《著作權法》修改前的“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由於篇幅原因,本處不再展開。

三、無法窮盡的形式

對法律有一定了解的讀者會知道,法律有一種規定叫“兜底條款”。兜底條款作為一項立法技術,它將所有已規定條款中沒有包括或者難以包括的,抑或是立法時預測不到的,都包括在兜底條款中。兜底條款是法律文字中常見的法律表述,主要是為了防止法律的滯後性。本次《著作權法》修改,也對原有的“兜底條款”進行了修改,將表述由原先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修改為“

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

”。如此調整,

擴大了作品的認定範圍

。只要符合作品的特徵,即使法律、行政法規沒有另外規定,也當然屬於作品。

四、作品的特徵

那麼,什麼是“符合作品的特徵”呢?《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

獨創性

能以一定形式表現

智力成果

。意即,符合該規定的智力成果即為作品。我們也可從該規定中提煉出作品的三個特徵,即

創作性

獨創性

可複製性

創作性

創作性即該

作品應當是人類智力創作成果的體現

,如果是自然形成或者以其他形式形成的成果(產物)不能被認定為作品。

舉例而言,

自然生成

的別具造型的奇石、奇樹不屬於作品。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黃山迎客松極具審美價值,但其並不屬於作品)

此外,如果是

動物自發創作的“作品”

,與人類智力創作無關,

也不屬於作品

。但是,如果是人類有意識地透過動物創作的“成果”,則存在爭議。

PPT屬於哪一種作品?

(2011年,印度尼西亞一隻鳳頭獼猴用攝影師大衛·斯萊特(David Slater)的手機拍下了一張自拍照)

而就

人工智慧生成的成果能否被認定為作品

這一問題,雖然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法院在(2019)粵0305民初14010號民事判決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與上海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商業賄賂不正當競爭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中作出了相反判例,但筆者更認同北京網際網路法院(2018)京0491民初239號民事判決書【北京菲林律師事務所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的觀點,該觀點也在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二審中得到認可。其說理部分載明“

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文字作品應由自然人創作完成。

雖然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計算機軟體智慧生成的此類’作品’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日漸接近自然人,但根據現實的科技及產業發展水平,

若在現行法律的權利保護體系內可以對此類軟體的智力、經濟投入予以充分保護,則不宜對民法主體的基本規範予以突破。

故本院認定,自然人創作完成仍應是著作權法上作品的必要條件”。因為,即使人工智慧生成的成果在內容、形態甚至表達方式上與自然人無異,但

若允許人工智慧創作的成果屬於作品,將形成新的技術壟斷。資本可以透過簡單操作,由人工智慧快速生成大量作品進而享有著作權,將會對人類創作帶來嚴重打擊。

獨創性

獨創性即強調

作品應由作者獨立創作完成

。這裡的“獨立”並非指一個人獨立完成——《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合作作品,而是指不得抄襲——如瓊瑤訴於正著作權侵權案。需要強調的是,

著作權與商業秘密一樣,允許不同主體對兩個完全一樣的權利客體分別享有獨立的權利

,但專利權、商標權則不允許。

舉例而言,薛某和燕某於2005年分別前往帕米爾高原,以當地居民為物件進行創作,並在當地相遇。二者以同一物件分別創作了攝影作品《無名(特徵為戴戒指的老人)》和油畫作品《奶奶》。前者認為後者侵害其作品改編權並向北京市朝陽區法院起訴,經審理,朝陽區法院認為

二人是以相同人物為特定創作物件的寫實作品

。透過比對,二者存在的相同之處主要屬於人物本身固有的形象、姿勢和神態,既非燕某臆想產生,也非薛某在拍攝過程中創造產生。在薛某現有證據不足以認定燕某抄襲的情況下,

二人對各自作品均享有獨立的著作權

可複製性

可複製性即修改後《著作權法》規定的“

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

”,草案一審稿將之直接表示為“

能以某種有形形式複製的智力成果

”,與可複製性字面關聯更大。其含義是作品應當可以被複制,而

作品能夠被複制的前提即是作品需要以一定的形式被固定下來,並能夠被外界所感知。

如果沒有被固定或者不能夠被外界所感知,即屬於“思想”的範疇,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

除了“思想”不受《著作權法》保護,法律還規定了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其他物件,甚至《著作權法》本身也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哪些物件不受《著作權法》保護?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原因又是什麼?我們將在下一期文章中予以解答。

圖文:穀雨清風

校閱:翩若驚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