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需謹慎,領證有風險(一)

婚姻無外兩個問題,一是財產,二是子女,至於感情,現在誰會天真地相信一紙結婚證能保證互不變心。所以,我個人認為:婚姻,除了在分割財產時有作用外,其他毫無作用(婚生子和非婚生子法律地位一樣,也就是說結婚生的娃和不結婚生的娃在法定權利上是一樣的)。當然,我們僅從法律角度討論,至於婚姻給人的安全感、社會認同、自我身份等等,不在本文的關心範圍之內。

那麼,婚姻裡面的財產指什麼呢?簡單地說:凡婚姻期間任一方的收入(有例外,如婚前個人財產自然增值部分、身體受傷賠償金額等),都屬於雙方共有。

任何事情,有收益就有風險。所以,當你能名正言順地分享另一個人收入的時候,意味著你也要承擔他所負擔的債務,這就是夫妻共同債務。

關於夫妻共同債務問題,原《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

什麼叫夫妻共同生活所負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

這條的意思是,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從結婚證發放之日至離婚證發放之日)凡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雙方共同歸還。假設你老公或老婆揹著你在外面借了個幾百萬,人家債主要錢的時候,不管你在借條上籤沒簽字,也不管你是否實際知道,你得和你的配偶一起還。因為這筆債務是發生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就是夫妻債務,所以你也得一起還錢。如果你僅以不知道為理由要求不承擔這筆債務,法院是不會支援的。

現實生活的精彩紛呈是枯燥的法律條文拍死馬也追不上的,生活中出現兩類案例(注意是兩類,不是兩個):

第一類:虛假訴訟,快離婚時,夫或妻的另一方冒出一堆債務(前期作案手段不高明,債權人常常由七姑八姨出演,但債權人角色扮演在進化當中),離婚可以,留錢還債;

第二類:真實訴訟,夫或妻一方確實向第三方負鉅額債務,但是,另一方根本不知道,離婚時或者離婚後,債權人找不知情一方追索。據說,國內有個“24條公益群”,裡面聚合許多這樣的被債務人,多次向全國人大反映,要求修改這一條。

回到《司法解釋》本身,其實24條的後面還有兩款規定,本意是彌補第一款剛性規定可能造成的問題。這兩款規定是:在兩種情形下,可以不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只由舉債的一方負責償還。哪兩種呢:第一種: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第二種:夫妻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

什麼叫與債權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比如張三借錢給老公,條子上明確寫清楚,這是個人債務,不關我老婆的事。這實際生活中基本不會出現,哪個債權人會幹這樣的傻事,能追償的人越多當然越好。

什麼叫夫妻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這個比較麻煩,我國現在的登記體系建得不好,跟不上經濟的發展,別說這種民事領域內的登記,就是最應該完善體系的商事登記都做得不夠,所以,即使有這麼一個分別財產制,在哪裡登記?以何種方式向債權人公示?或者說推定債權人知道這個約定,從而免責?都沒有。所以,這個例外規定,只是理論上的,實踐當中著實意義不大。更何況,夫妻分別財產制,在中國,並無歷史和民眾根基,但這涉及到歷史、社會其他學科,且不討論,我僅從法律角度分析。

為了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法律界的同胞們真是吵得一塌糊塗,出現各種觀點,各種爭議及各種對應措施。其中一種聽起來比較合理的是日常家事代理權,也就是說,夫妻雙方當然有權利代表對方,但是這個代表範圍應該是有限的,不能無限擴大。比如,老婆私下拿個5000塊給自己的老媽,老公不能跳出來說老婆沒這個權利,在這裡,老婆就當然能代表了老公;但是,如果老婆拿個100萬給老媽(億萬富翁家庭除外),老公就有權利跳出來,因為這已經超出日常家事的範圍,是比較重大的事了,不能當然認為一方能代表另一方。

這種觀點,大家肯定也看出問題了,那就是每一個家庭都不一樣,這條合理與不合理的線劃在哪裡?就像前面說的例子,億萬富翁家送出個100萬和普通家庭送出個100萬,那是絕對不一樣的啊!所以,這個觀點雖然看上去很美,但以我國的地大物博,人品眾多,實行起來難度確實大。那對法官的自由心證要求真是高之又高啊!

所以,這個問題真是各有各判,搞不好同一法院有不同判決都是正常。再所以,許多問題,真不是一句司法不公能解釋的。

鑑於網文的閱讀習慣,欲知後事,我們下次接著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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