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監被調崗到前臺,感覺受侮辱憤然辭職,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嗎?

【裁判要旨】

用人單位調崗的目的必須是正當的,不得帶有侮辱性。公司將員工的職位從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將其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樓梯大廳的前臺位置,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員工有權據此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情簡介】

一、2006年12月,張三入職甄有錢公司,任銷售總監,月薪為3萬。

二、019年6月,公司將張三從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將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大廳的前臺位置,調崗後工資不變。

三、同時,公司取消了張三印表機的使用許可權,並搬走了他的電腦,但張三仍能考勤上班。

四、張三不忍受辱,以公司未提供勞動條件為由,提出離職,並要求支付近40萬的經濟補償金。

五、公司不同意,遂訴至法院。本案經一審二審,均認定張三是被迫離職,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總監被調崗到前臺,感覺受侮辱憤然辭職,可以要求支付補償金嗎?

【案例分析】

張三認為:公司調崗的真實原因與其協商解除勞動關係未成功,所以將其調至前臺工作,取消印表機使用許可權,搬走辦公電腦,以其事實行為拒絕提供勞動條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公司則認為:將他調往前臺,是出於工作便利的需要;因其有牴觸情緒,公司出於擔憂張三存在洩密的可能,故將他的辦公電腦搬走;張三能考勤上班,不存在不提供勞動條件的事實。

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公司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張三解除勞動合同可獲得經濟補償。理由如下:

用人單位單方對勞動者進行調崗,應當符合以下條件,同時應當具備合理性:第一,調崗是基於企業的生產經營需要或因勞動者個人能力、工作態度等因素導致;第二,調崗後勞動者的工資水平與原崗位基本相當;第三,調崗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第四,調崗不會增大勞動者的勞動成本。

本案中,公司將張三的由總監降級為普通員工,將辦公地點從辦公室調整到樓梯大廳的前臺,雖張三調崗後的待遇保持不變,但該調崗行為明顯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因此,公司對張三進行的崗位調整違反了法律規定。進而,張三有權單方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件總結】

用人單位調崗也要講武德,不能帶走侮辱性。例如將總監調崗至保潔,還直接取消其使用公司電腦及印表機的許可權。當勞動者受到侮辱性調崗時,可以直接離職,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案例來源】

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粵03民終10313號民事判決書。

記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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