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開判定的混亂讓人觸目驚心

曾經在某稅務局,和稅務局的幾個朋友聊天,簡單聊了幾個問題:

A公司銷售給B公司一批貨物,但是,A公司的發貨義務是李四代為履行的,貨物是李四直髮給B公司;付款是B公司支付給A公司、A公司支付給李四的。問:該案該如何開票?

我得到的回答是,無論如何開票都是虛開,因為無論如何開票都無法三流一致;因為法律禁止這樣的交易。我打開了《合同法》(當時民法典尚未出臺)給他看了看……。

就在昨天,我也問了一個稅務機關的朋友,

大致內容是:

我開了一個淘寶店,賣了一批貨物,發貨期限到了的時候,我出去玩忘記發貨了,我一個朋友就用它的貨物幫我代發貨物了,但是,發票是我的淘寶店開給買家的。

我的行為屬於虛開嗎?

當然,得到的答案是虛開,

給出的理由是:對於我的朋友發出的貨物,我是沒有所有權的!

頭幾天會見一個當事人,發現一個讓我著實吃驚的事情:

有些交易之所以被認為虛開,是因為買他該批貨物的企業都是皮包公司,所以是虛開(當然,這個案子中,也有一部分是真虛開)。

也曾遇到過這樣的觀點,認為開票方虛開的理由是:開票方沒有自己的獨立辦公室、沒有自己的專屬員工,所以是虛開。我當時聽了後沒有反駁,就說了一句:那你們出具文書吧!

實務中判定虛開的理由五花八門,比如:

開票方開具了發票沒有繳納稅款、受票方將購買的貨物無票銷售、交易存在非法目的、沒有簽訂書面合同、付款不是買家親自付款的、收款不是賣家親自收款的、交易中間交易標的掉包了、貿易方沒有親眼看到貨物、服務的完成和合同約定有差異、因為情勢變更暫緩履行合同……

當然,上述理由只是用來讓你相信沒有真實交易、讓你相信自己虛開,而認定你虛開的最重要原因還是:“你承認沒有真實交易、你承認自己虛開”,甚至還出現過這樣的情況:

受票方足額付款給開票方而沒有資金迴流,能說服納稅人承認是虛開;稅率為3%,能讓納稅人承認花了15%的開票費來虛開;足額髮貨的發貨單,能讓會計承認該發貨單是虛假的……

曾經接到一個企業的諮詢,案情讓人震驚:

受票方去開票方的倉庫提貨的,付款是受票方對公支付給開票方的,合同也是受票方與開票方簽訂的,合同內容、交易內容與發票記載事項一致,也被要求下游企業進項轉出,理由是上游企業被認為是虛開,至於為什麼被認定虛開,下游企業自己也搞不懂……。

凡此種種,嚴重威脅交易安全和經濟秩序,也許哪一天,我們的任何再正常不過的交易,任何再正常不過的發票開具,都可能面臨被判定虛開的危險……

幾乎所有的法學理論與實踐問題,都不過是概念的劃分問題,即定義問題,而我國有著悠久的概念思維缺乏的傳統;我們的教育過程中,既沒有訓練我們的概念思維,也沒有去訓練劃分的方法和找尋規律的方法,沒有教我們歸納和公理化體系……,迄今而不為止,刑法中爭論得最多的是一些基本概念的東西,比如詐騙、盜竊、搶奪、搶劫的區分。涉嫌虛開的案件中,真正最應該關注的不是稅款的影響問題,這種東西以初中的數學知識就足夠測算得非常精準,而是:

到底什麼是稅法意義上的真實交易,什麼是虛開,他們的標準是什麼?

大學教育從來都不應該是灌輸學生知識,而是應該教會學生思考,強化學生的概念思維,教會學生定義和劃分的方法、教會學生找尋規律的方法,讓歸納和演繹、公理化體系形成一種思維習慣而深入骨髓……如此,則不會有如此荒誕的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