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的制度怎樣真正落地

企業的制度怎樣真正落地

張寶鑄

制度對於企業治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其價值體現在規範員工行為、確立工作標準、沉澱傳承經驗、提升組織效率、建設企業文化等多個方面。

但是,建立制度相對簡單,執行中,卻很容易面臨以下問題:

在經營管理層,怎麼讓員工不折不扣地執行制度?

在普通員工層,行動上能否獲得公司的清晰指引?

前一個問題關乎組織的執行力,後一個問題關乎員工的方向感。兩個問題都指向一個共同的問題:企業制度怎樣避免被“束之高閣“的命運,真正能夠落地執行。

制度本身:解決問題而非製造問題

當制度的執行力或指引性出現問題,首先要探究制度本身是否存在問題。

其一,在建制目的上,一定是問題及結果導向——要解決什麼問題、想達到什麼效果,是在建制之前就需要想清楚的兩個問題。

一方面避免為了制度而制度。偶發的問題,或者能夠採取更加便捷的方式解決掉的問題,是沒必要建立制度的。否則就容易出現“制度越多,規則越少“的現象。另一方面,制度一定要立足本土實踐。避免簡單的拿來主義和削足適履,否則反而容易給實操帶來許多麻煩。

其二,在“立法“技巧上,一定要充分照顧適用物件的感受。

一方面,越是適用物件廣泛的制度,如適用於全體員工的勞動紀律、福利政策等,越宜簡單直接、簡潔明瞭;一定範圍內使用的內部操作規程等,因專人專事,為標準化程度考慮,相對可以更加細緻。另一方面,在制度擬定過程中也要注意適用物件的廣泛參與。在制定階段即奠定其群眾基礎,同時也利於其更加符合實際情況。

其三,在制度內容上,要兼顧穩定性與靈活性。

就其穩定性而言,制度本就是著眼未來,努力使現有的實踐與行為標準化、程式化,以實現規範、效率、傳承等目標。有制度而朝令夕改的弊端甚至大於沒有制度。就其靈活性而言,制度不可能窮盡一切可能,更會因時過境遷而變得不合時宜,因此在縱向維度賦予下級部門細化制度的權責,在橫向維度充分考慮例外特殊情況的處理,在時間維度定期地覆盤修訂制度,都是在制度擬定時即要考慮的問題。

其四,在制度修訂上,要注意其延續性。

制度的延續性主要體現在“法不溯及既往”原則,這也是法理學領域及我國《立法法》所明確的一項基本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原則的核心目的是保護制度適用物件的預期利益,使其做出行為時不必顧慮未來不確定性的影響。進而也是為了更好地實現制度規範、效率、傳承等價值。

執行過程:制度需要被相信和理解

制度的生命在於執行。而執行中適用物件對制度的相信和理解至關重要。

相信源自對細節的堅持和自上而下的示範。

就此,不妨重溫下徙木立信的故事。

秦孝公時期,啟用商鞅推行變法。在法令公佈之際,擔心百姓疑慮而導致變法難於推行,就在國都城門的南門立上一根木頭,懸賞稱將木頭搬到北門的,即可得“十金”(當時的“金”實為黃銅)。老百姓將信將疑,沒人願動。又釋出稱將賞金提高到“五十金”。有一個百姓將信將疑地把木頭搬到了北門,果然得到了獎賞。隨後,商鞅推行變法,果然效果很好,為秦接下來增強實力、統一六國奠定了基礎。

徙木立信的啟示,其一在於信任關係往往奠定於細節。制度的執行,有些看起來是細枝末節的小事,卻更能夠體現對制度嚴格執行的決心。其二在於信任關係的鑰匙,歸根結底在經營管理層手中,講究的是上行而下效。

商鞅變法並不完全是個正面的例證,商鞅本人最終也落得個“車裂”的下場。這當然與改革必然會觸動利益有關,但據歷史通識,很大程度上也因為其推行變法過程中重刑罰而輕教化。

因此,制度要執行到位,另一方面是要善於對制度進行宣講與解釋。

制度源於實踐而又高於實踐。其背後的目標、價值和具體條文的內涵等都需要宣講和解釋。國家層面的黨紀法規印發後,往往會由起草小組擬定專門的解讀文字,配套印發。就特別重要的制度,甚至會專門組織有關執行部門及人員進行專題研討學習。但在企業實操中,制度制定出來之後僅作一簡單宣貫,甚至一發了之的現象並不鮮見。磨刀不誤砍柴工,看起來是強調了效率,實際上卻很容易造成制度執行難的後果。

此外,制度理念和具體規範的內化需要久久為功,要想放在心上,首先拿在手上。在強調以制度為基本辦事依據的組織,制度彙編必不可少,凡相關人員人手一冊。筆者過去每新到一部門,要想快速瞭解和上手工作,第一位的也是要拿到新部門的制度彙編以瞭解工作梗概和具體要求。反之,如果制度僅僅掛在網上,或者散落在各個角落,實事求是地講,想要其執行人員甚至是規範物件對制度規範做到如數家珍、熟知於心,也的確是不現實的。

保障機制:責任條款、專人負責與制度環境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制度離開機制的保障,也難以取得良好的執行效果。

首先,制度本身即需要有責任條款。

完整的法律條文都有三個基本構成要素:假定條件、行為模式和法律後果。其中,假定條件和行為模式可以通俗理解為“在假定條件成立下,行為人應當、可以或者禁止做什麼”,也就是直接的行為規範內容,是制度的主體。而法律後果則是指當行為人未按規範為之時,將要面臨什麼樣的處理後果,是制度執行最直接、最重要的保障措施。

其次,制度的執行需要有專人負責。

所有制度的執行到位,最終還是靠人。組織與人的精力都是有限的,在任何組織,衡量其對某項工作是否重視,最簡單直接的判斷標準即是否有專人負責。在制度建設領域尤其如此。這一方面是因為制度建設是一個“專業活”,橫跨所有業務職能領域,又需要有關同事對制度建設的規律、原則、方法等有基本的認識。另一方面是因為“不相容崗位相分離”的原則。通俗講,當運動員與裁判員角色混同時,賽場上終將變得沒有規則可言。原則上,包括制度的制定,也不能由相關業務部門全權負責,否則極易導致其本位主義的強化和執行中的避重就輕。

最後,企業需著力營造制度環境。

許多生產企業會將安全生產的相關規定、口號印在公告牌或條幅上,許多服務企業會將接待客戶的相關規範放到文化牆上,實際上都是營造制度環境的例證。這些是制度的物質環境。更為重要的,是制度的精神環境。即,制度不僅需要被相信和理解,更需要被敬畏。無論高管還是員工,在做出具體管理或執行動作時,首先能夠想到制度規範是什麼,有的如何照章辦事,沒有的是否需要建立?如果能夠做到這一點,企業的制度文化就初步成型了。

上升到文化層面,是對制度執行的根本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