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申請條件
納稅人取得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年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31日前填報《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及其他相關資料, 向經營管理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彙算清繳。
企業在年度中間合併、分立、終止時,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在停止生產經營之日起6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當期個人所得稅彙算清繳。
02
辦理材料
序號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1
《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2份
有以下情形的,還應提供相應材料
適用情形
材料名稱
數量
備註
無綜合所得,且需要享受專項附加扣除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資訊表》
1份
納稅人存在減免個人所得稅情形
《個人所得稅減免稅事項報告表》
1份
有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
《商業健康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
《個人稅收遞延型商業養老保險稅前扣除情況明細表》等相關扣除資料
1份
03
辦理渠道
(1)辦稅服務廳(場所)
各區(地區)辦稅服務廳地址,詳見辦稅地圖:
→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at/mapNew/mapNew。html
(2)自然人電子稅務局
→
https://etax。chinatax。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