難 難 難,你想登記離婚?好難喲

《民法典》關係千家萬戶、生老病死。民政部貫徹落實《民法典》,對婚姻登記程式作出重大調整。尤其一增一減,增加離婚冷靜期,不再受理脅迫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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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民法典》和民政部《通知》,離婚登記程式包括: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本文主要談談離婚冷靜期制度。

離婚冷靜期制度自試點以來備受關注,甚至有網友評論,這是對離婚權的限制,是對婚姻自由的過度干涉。我們先來了解一下離婚冷靜期制度,《民法典》第1077條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30日既是我們所說的離婚冷靜期,30日內,任何一方不想離婚,均可撤銷離婚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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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應當辯證看待離婚冷靜期,它是對婚姻的一種保護,並未限制離婚自由。現實生活中很多衝動離婚,可能吵一次架,鬧到離婚地步。冷靜下來之後,後悔不已。但部分網友說,那真正想離婚的怎麼辦?家暴難以忍受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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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針對的是協議離婚,如果你們真的想離婚,30天后再去領離婚證即可。30天內,如果有人不想離婚,說明你們婚姻仍有挽回的可能。如果婚姻一方真的生活不下去,而另一方死纏爛打。你完全不用等30天的離婚冷靜期,可以向法院訴訟離婚。尤其家暴情況,更應該去法院起訴離婚,及時終止家暴,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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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是社會的基本單元,而婚姻是組成家庭的基礎。離婚冷靜期是為了減少社會衝動離婚、鬥氣式離婚等情況。30天並不長,雙方靜下來想一想,如果雙方真的想離婚,完全可以去領取離婚證,好聚好散。婚姻自由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自由,任何法律不得對其進行限制。冷靜期的設定,是穩定家庭關係,讓雙方審慎考慮離婚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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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記離婚程式變多了,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看似離婚更難了,實際離婚更謹慎了。並未限制離婚自由,如果出現脅迫婚姻、家暴等情況,及時起訴離婚才是更為明智的選擇。而且登記機關不具有實質審查的能力,法院才是我國審判機關。

婚姻是人生大事,豈可草草了事。冷靜下來,謹慎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