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關於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婚姻法中關於財產的相關法律法規

一、什麼是夫妻財產製

夫妻財產製是規定夫妻財產關係的法律制度,包括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和處分等內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財產的所有權歸屬問題。

《婚姻法》規範了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其中夫妻法定財產製包括夫妻個人財產製、夫妻共同財產制。

夫妻約定財產製和夫妻法定財產製可以同時並用。

二、什麼是夫妻約定財產製

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法律允許夫妻雙方採用協議的方式,將某項或某些財產確定為一方所有或雙方分別所有的制度。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的內容必須採用書面形式且合法,不得規避法律或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合法權益。例如,夫妻不得利用財產約定逃避應向第三人履行的債務。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婚姻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三、什麼是夫妻法定財產製

(一)夫妻個人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依據《婚姻法》的規定,下列房產為夫妻一方所有:

(1) 一方的婚前的房地產。婚前房地產是指一方於婚姻登記前,購買並登記於自己一人名下的房地產。

若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房地產增值部分,法院可判決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房屋歸產權登記方所有。

(2) 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房地產。(3)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個人名下,認定為個人財產。

結合實際情況,為了更加明確夫妻之間的房產歸屬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1) 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

(2) 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3)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4) 婚後由雙方父母出資,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5) 夫妻一方婚前購買,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登記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不能達成協議的,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二)夫妻共同財產制

依據《婚姻法》,除夫妻之間有書面約定及依法應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產外,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地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包括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房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分權。

結婚前的戀愛期間或訂婚期間不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而婚後夫妻分居期間或離婚訴訟期間則屬於婚姻存續期間。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房產,有平等的處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房產做出重要決定,如出賣房產,夫妻雙方應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