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婚後,這些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所有?

這個年頭離婚的人很多,可是之後兜兜轉轉發現還是原配最好的也不在少數,那麼復婚的程式是怎樣的呢?

復婚後,這些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所有?

如果一對已經辦了離婚手續的“夫妻”想要復婚,應該怎麼辦?

婚姻法第35條規定:離婚後,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夫妻關係的,應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

程式如下:

(一)申請。

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二)填寫宣告書。

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

(三)簽名。

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復婚登記宣告書》中“宣告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四)稽核登記。

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宣告進行審查,符合復婚登記條件的,准予登記。

(五)復婚登記證。

辦理復婚登記手續後,要將原離婚證或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撤銷,發給復婚登記證,才能發生法律效力。

那都需要些什麼證件呢?

當事人復婚,男女雙方應持以下證件和證明:

(一)戶口證明;

(二)居民身份證或者軍人(含武裝警察)身份證件;

(三)所在單位、居(村)委員會或者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四)離婚證件。

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不再進行醫學檢查。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按照結婚登記程式辦理,並在《結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證上註明恢復結婚字樣,同時收回離婚證。申請復婚登記的當事人從取得結婚證起恢復夫妻關係。

復婚後,這些財產屬於個人還是夫妻共同所有?

根據婚姻法第18條,一方的婚前財產包括復婚前的財產,婚後未作特別約定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離婚後仍歸一方所有。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第一次離婚後,復婚後第二次離婚的,婚前個人財產離婚後仍歸個人。

只要是在結婚證登記日之前的財產,無論是初婚登記,還是復婚登記,都屬於婚前財產。而離婚後所分得的財產,即使是復婚,也屬於個人財產。根據婚姻法第18條規定,下列情形屬於夫妻個人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