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巨資購得房屋竟不屬於自己?

花巨資購得房屋竟不屬於自己?

現階段,法治中國建設正逐步推進,法律是治國之重器。學法尊法守法用法是作為一個合格的中國公民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國觀念深入人心。在現實生活中,我們要以法律為準繩,但當個人利益受到侵犯時,我們也要勇於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維護個人合法利益。

我叫李強,現居於呼和浩特市,我是此次事件的當事人。下面我來陳述一下事情的經過。2012年我與妻子經研究考察後決定購買昕遠公司昕雅明苑E座商鋪101號,用於經營使用。總價6132835元。截至2019年11月11日我已向昕遠公司付款5492835元。

但接下來發生的事情讓我措不及防,政府因遺留問題給老百姓辦房本時發現自己的房子被查封!原因為昕遠房地產公司與放款人辛某的一場民間借貸糾紛有關。(需要宣告的是在籤協議之前我對此毫不知情並且我的房屋並未給該筆貸款做抵押,僅僅因為房地產原因未辦房本)2016年1月4 日放款人辛某將昕遠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昕遠公司還借款本金400萬元及利息3024146。5元,經審理後法院裁定查封昕遠公司所有位於昕雅明苑E座商鋪101號房屋,及昕雅明苑C座商鋪102號房屋。

得知此訊息後,我萬分恐懼,難道自己買的房子就這樣莫名其妙的沒了嗎。我氣憤不已,因此向法院提出申訴,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理由如下:

1、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李強購房合同影印件);

2、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佔有該不動產(李強經營的營業執照及暖氣費繳納影印件);

3、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餘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李強2012年至今房款全部銀行小票及銀行流水及昕遠房地產收據);

4、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呼和浩特市遺留辦遺留問題專案名單昕遠房地產-昕雅名苑)。

我認為自己作為案外人有權排除對涉案房屋的執行。但在一審中人民法院錯誤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複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九條即適用了住宅的條款,因為本人不能舉證證明名下無其他用於居住的房屋因此我提出的執行異議請求法院不予支援,一審敗訴。

但我的房屋為商用性質,而非住宅。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關於案外人對登記在被執行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名下的房產提起的排除強制執行的執行異議之訴的指導性判例,我提出 我的房屋為商用性質,而非住宅應適用二十八條的二審申請,二審中法院認為我適用對二十八條但對一審已查明的相關事實不予以確認。在二審過程中,法官以本人所舉支付價款的證據多為銀行小票但字跡不清為由,宣告本人未付房而敗訴。下面請大家看一下收據

花巨資購得房屋竟不屬於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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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據中可以清楚看到支付方式、金額、交易單號等關鍵資訊。並且在二審中院在做《民事調查詢問筆錄》時法官並未對銀行小票字跡不清提出質疑,法官明明知道本人是以銀行轉賬方式向昕遠公司支付房款的情況下,未通知本人提供原件或調取銀行流水單。僅以銀行小票看不清為由不採納銀行小票為付房款這個重要證據,本人認為實屬不妥。

作為一個普通公民,我真不知道該如何是好,這樣的判決讓我好無助而又無奈。眼看我購房資金就要付諸東流。因此我希望有關媒體把此事曝光,能夠得到有關領導的重視,我堅信此案必然會得到一個合理的判決,公理自在人心,萬分感謝各位的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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