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審:農村關注的土地如何流轉,成為亮點!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審:農民關注的土地如何流轉,成為亮點!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審:農村關注的土地如何流轉,成為亮點!

就在前天12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提交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審議,此次審議是該部法律修正案的第三次審議。關係著全國六億農民的切身利益。也牽動著全國人民的心。

本次法案的亮點就是農村土地如何流轉。

三審稿中明確了承包方享有依法互換、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依法流轉土地經營權的權利。

意思就是說,農民土地可以合法相互轉換,以及合法轉讓自己的土地的承包經營權,以及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他人。

同時,草案還明確了一條:經過承包方書面同意並向本集體經濟組織備案後,受讓方可以再流轉土地經營權。

以前 農民是不可以自己轉讓土地或者流轉給他人,現在草案中已經明確了這一條。

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保護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村土地改革中一以貫之的一項原則和精神。

此前,草案二審稿中就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鎮落戶,納入城鎮住房和社會保障體系,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支援引導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益。

三審稿則對此進行修改,規定國家保護進城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農戶進城落戶的條件。並規定承包期內,承包農戶進城落戶的,引導支援其按照自願有償原則依法在本集體經濟組織內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也可以鼓勵其流轉土地經營權。

這兩條一條確保了農村土地合法流轉,一條確保了已經入城市戶口的原來的農村人的土地權益。

修正案草案明確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條件及管理措施。

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允許土地所有權人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最高年限、登記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集體土地若能入市,會大大減輕城市土地供應的壓力,對方地產衝擊會不小。

值得高度關注的是,修正案草案刪去了現行土地管理法關於從事非農業建設使用土地的,必須使用國有土地或者徵為國有的原集體土地的規定。

而農民住房不再作為地上附著物補償,而是作為專門的住房財產權給予公平合理補償。

這一條非常值得研究。

怎麼理解呢?也就是說原來從事非農業,比如全國人最關注的房產投資,必須是國有土地才能建設,現在去掉了這一條,那意思是,其他非國有土地,如集體所有土地或者農村宅基地或者土地都是可以的了。

這可能為以後進一步農村土地流轉鋪路,為城鄉土地健康有序發展提供依據。

農村住房補貼作為專門住房財產補貼,會對農民更有利。

我覺得政策在惠及三農,農民利益得到保障,國家才能健康發展。

農村土地更加開放,城市土地稀缺的局面才會徹底開啟,這可能就是以後房地產健康發展的平衡砝碼了。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審:農村關注的土地如何流轉,成為亮點!

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三審:農村關注的土地如何流轉,成為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