毀壞基本農田26.8畝!聊城中院對17名被告作出一審判決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 李懷磊 通訊員 王希玉 陳閃

近日,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毀壞基本農田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作出一審判決,判決王某某、路某某等17名被告對毀壞的耕地限期復墾修復或承擔土地復墾費。據悉,這是全市法院判決的首例耕地保護民事公益訴訟案件。

2018年10月27日,被告路某某與本村村民王某某等16人簽訂書面協議,以土地整平的名義取土。王某某等人分別將自家耕地上的土賣給路某某。同年10月至12月,路某某將上述村民共計26。8餘畝基本農田上的土轉賣給青島某工程公司用於高速公路土方建設。經鑑定,上述土地利用現狀分類為耕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基本農田,涉案耕地的種植條件已被嚴重破壞,涉案土地的治理與復墾費用需15。5萬餘元。2019年10月,路某某因犯非法佔用農用地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一萬元,但受破壞的農用地一直未得到修復,社會公共利益持續處於受侵狀態。2020年6月8日,聊城市人民檢察院作為公益訴訟起訴人依法向聊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訴訟。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王某某等人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戶,為謀取經濟利益,同意路某某在耕地中取土,造成耕地的破壞,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路某某為謀取經濟利益,聯絡本村村民在耕地中取土轉賣,破壞耕地,系共同實施侵權行為,應與各土地承包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因挖損、塌陷、壓佔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公益訴訟起訴人要求被告進行復墾,不履行復墾義務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承擔土地復墾費,符合上述法律規定,應當予以支援。鑑於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判決:被告王某某等16人於判決生效之日起90日內對各自破壞的耕地進行復墾,恢復種植條件;如被告不能按期履行義務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被告應於土地復墾期滿或復墾驗收不合格之日起十日內各自承擔4043元至21025元的土地復墾費用。被告路某某對上述土地復墾義務或土地復墾費用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表示,糧食安全是國家安全的重要基礎,耕地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誰毀損,誰復墾。”毀壞耕地不僅要承擔刑事責任,還要承擔被毀壞土地的修復義務。該案的判決對於農村存在的毀壞耕地、亂佔耕地等違法現象具有深刻的警示教育,對提高廣大群眾的耕地保護意識、落實耕地保護的基本國策具有積極作用。下一步,聊城中院將會同檢察機關和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涉案耕地的修復情況進行監督,確保被毀壞的農田恢復種植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