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這種“票”! 有企業被罰, 有企業被判刑

最近,“富餘票”這個詞又頻頻出現在負面涉稅新聞中,引起了老闆們、財務們的注意。有人不理解,問到小U“富餘票”是啥?這種“票”為什麼需要注意?這就說來話長了。

警惕這種“票”! 有企業被罰, 有企業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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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有企業因此被司法機關處理

曾經有這樣一個案件,2019年廈門稅務公佈了案發過程:

廈門某貿易有限公司主營家用電器批發,是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根據廈門稅局一系列檢查確認,該公司在2015-2016年期間低價處理庫存回籠資金,因購買方未索要發票,因此發票產生“富餘”。

隨後該公司透過中間人吳某以按比例收取手續費的方式,向多家企業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924份,涉及總金額8721411。17元,稅額1482638。83元,取得非法所得281908。00元。

稅務人員結合檢查情況,對該公司在沒有實際貨物交易的情況下非法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行為依法處以罰款200000元,並移送司法機關進行處理。

那麼問題來了,“富餘票”在什麼情形下會涉及虛開?在實際經營中出現“富餘票”情形,企業應該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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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意!“富餘票”不是“富裕票”

眾所周知,在企業的日常經營活動中,有時會出現部分消費者未索取發票的情況,比如住宿業、加油站、餐飲業等行業,就會產生未開票收入。

若企業按照實際銷售額申報納稅,那麼企業申報的銷售額就會大於發票開票金額,由此產生了“富餘票”。而此現象也為虛開發票提供了空間。

為什麼這麼說呢?

打個比方,某企業本月實際經營收入有200萬,但其中僅有50萬銷售額向客戶開具了發票,還有150萬收入未開票。企業常見以下兩種違法情形:

情形一:未申報150萬未開票收入

根據《稅收徵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

因此,若上述企業沒有依法將這150萬收入進行納稅申報,則存在偷稅行為。

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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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二:未申報真實發生的150萬未開票收入,且將“富餘”的150萬增值稅發票進行銷售牟利

如果該企業的150萬未開票收入不僅沒有申報納稅,還為了賺取所謂的“開票手續費”,在沒有實際經營業務或與真實發生的交易不符的情況下,利用“富餘票”為其他企業開具了增值稅專用發票,那這種行為就是虛開發票,和偷稅相比情節要嚴重許多。

《刑法》第二百零五條指出: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刑法》還明確規定了:

單位違法虛開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3、企業應如何對待“富餘票”?

所以,即使企業產生了“富餘票”情形,也不能在沒有真實業務支撐或者在與真實業務不符的情況下為其他企業開具。

一方面,稅局往往透過查合同、發票、上下游、資金就很容易查出利用“富餘票”斂財的情況,企業不要抱僥倖心理。

另一方面,面對有“富餘票”情形的企業也應有風險意識。

第一

,如果企業存在未開票收入,一定要根據實際銷售額將未開票收入進行納稅申報,合法納稅;

第二

,企業堅決不能買賣“富餘票”,切莫為了虛開的利益因小失大,導致企業被罰款、降低納稅信用等級,相關負責人還可能被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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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對於下游企業來說,如果上游企業存在透過“富餘票”斂財的情形,也可能會面臨一系列風險或麻煩,如獲取的發票可能會被認定為不合規憑證,無法抵扣進項稅額;需配合稅局接受關於業務真實性的調查等。

因此,下游企業首先在收到發票時應儘量謹慎比對發票上的銷貨方、購貨方、商品名稱、數量、單價、金額等,其次也要做好自己的供應商管理,規避相應的涉稅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