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律師說法:被拆遷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維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14條規定,被徵收人如果對徵收決定不服,有權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我們應該從哪些角度對徵收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呢?接下來筆者結合案件為大家進行講解。

顧律師說法:被拆遷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維權

案情簡介:

安徽某路段沿線住著十餘戶居民,他們在這裡出生,在這裡長大,街頭巷尾是他們此生最熟悉的地方,然而2018年,該地縣政府卻以該路段道路狹窄、基礎設施落後為由,決定對該路段沿線房屋進行拆遷,但是並未許諾給予他們足額補償。讓這些被拆遷人不理解,為什麼政府突然就要把他們從自己的安身立命之所趕出去,也不知道離開了這裡,自己又該何去何從?

情急之下,這十餘戶被拆遷人找到了浩碩拆遷維權律師團隊,對該縣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提起了行政複議。

顧律師說法:被拆遷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維權

對徵收決定合法性的初步審查指南:

1、徵收決定的前提條件

a。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

b。是否符合行政規劃的要求,規劃是否廣泛徵求社會公眾意見,是否經過科學論證

顧律師說法:被拆遷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維權

2、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

a。由市、縣級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擬定的徵收補償方案,是否上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b。是否未對徵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並予以公佈,徵求公眾意見

c。徵求意見期限是否不少於30日

d。是否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

e。舊城區改建多數被徵收人不同意徵收補償方案,是否未舉行聽證會

f。是否按照有關規定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g。徵收補償費用是否足額到位、專戶儲存、專款專用。

3、徵收決定內容和形式

a。補償方案有沒有應未作為徵收決定的附件形式

b。徵收決定及補償方案的內容是否違法

c。補償方案是否同時提供擇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

……

顧律師說法:被拆遷人對徵收決定不服如何維權

案例分析:

本案中,十餘戶被拆遷人朋友對徵收決定不滿,應該怎麼提起行政複議呢?我們可以從上面為大家整理的內容中尋找思路。

1。徵收決定的前提條件是否違法

根據居民反映,政府以道路狹窄、基礎設施落後為名進行拆遷,卻將土地用作商品房建設,不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8條中“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不符合行政規劃的要求,因此決定的前提條件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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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是否違法

本案中存在著兩份補償方案,一份是當地鎮政府擬定的,而擬定徵收補償方案必須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因此該擬定徵收補償方案的主體違法;而另一份補償方案是縣政府擬定的,雖主體合法,但該方案徵求意見期限少於30日,徵求意見期限不足。因此徵收決定的前置程式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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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徵收決定內容和形式是否違法

縣政府作出的補償方案未作為徵收決定的附件形式制發,鎮政府擬定的補償方案只規定了貨幣性補償,補償方案內容違法。因此徵收決定內容和形式違法。

案件結果:

在浩碩律師團沈玉潮主任的親自督辦下,指派顧偉律師承辦本案。浩碩律師團隊運用自己在徵地拆遷領域的經驗靈活應對、力挽狂瀾,複議機關最終決定確認徵收決定違法,我方十餘戶被拆遷人大獲全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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