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就是本系列的完結篇了
還沒有看過上篇和中篇的小夥伴
可以點下面的連結哦
上篇: 執行程式及執行復議案件型別
中篇:宏觀方法論
前兩篇談到的都是宏觀層面的東西
那麼,在實際操作中,是怎樣辦案的呢?
閱卷流程
●
先看原審裁定書
。
一方面,原審裁定是法院出具的法律文書,屬客觀中立立場。避免先看複議申請書或者答辯意見可能產生先入為主的偏見;另一方面,原審裁定是案件的“全景式”呈現:基本案情、訴辯意見、裁判理由等,可以讓我們對案件有一個整體、宏觀的認識。
●
再看複議申請書及答辯材料。
在對案件有了整體認識後,再細看複議申請及答辯意見,有針對性地
總結雙方的爭點
,分析各自請求權基礎。
●
再看新的證據及翻閱原審卷宗。
這一過程是核實原審裁定事實認定是否準確的過程。原審裁定認定事實是否有證據作為支撐,一定要
閱卷核實
,如果沒有則向原審承辦法官核實情況,並可組織當事人談話或聽證。
事實認定方法
法律事實的認定是辦案的根基。事實認定的過程就是
運用證據法則如何最大程度還原客觀事實
的過程。
具體方法有:
⑴ 閱卷。
這一點剛才提到了,重點檢視證據、聽證筆錄、副卷。
⑵ 聯絡執行法官。
執行法官作為執行案件的具體經辦人,對案件細節等具體情況最為熟悉。在閱卷後仍不清楚的時候,我們就需要向執行法官聯絡,必要時讓其補充提供相關材料。
⑶ 組織詢問、聽證。
如果當事人提供新證據或者案件事實不清,此時有必要組織聽證或詢問查清相關事實。
法官助理具有協助法官組織或受法官指派組織聽證、詢問的職責,在受法官指派主持詢問(或聽證)時,我會在一開始就告知:
Question
我是本案法官助理**,今天受合議庭指派組織本次詢問,你們有無異議?
這既明確了法官助理主持詢問程式的正當性,同時也保障了當事人的知情權和程式性權利。
⑷ 關聯案件檢索。
執行程式中,被執行人進入破產程式或當事人之間執行異議之訴、確權訴訟等另案訴訟的情況較為常見,該情況往往對執行異議、複議案件的審查影響較大。但
如當事人不主動披露上述情況,很容易被忽視掉,以至於導致截然不同的案件處理結果
。
因此我們
務必要檢索關聯案件
,尤其是
涉當事人的破產、異議之訴、確權之訴、申請再審
等案件情況。檢索的方式可以是
詢問當事人或執行法官、透過案件系統查詢關聯案件
等。對此,我們一定要能夠熟練掌握。
適用法律方法
如何適用法律實際上是對法官助理的法條理解與應用能力的考驗。具有紮實的法律功底當然是辦案的基礎,但即便能力再強的法官也有自己不熟悉的法條領域。因此,掌握有效的適用法律方法則顯得尤為重要,可以達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主要方法有:
一是透過“
法信”或“律典通”檢索
法條的理解與相關裁判案例;
二是透過
裁判文書網、無訟網或者微信的關鍵詞
檢索類案的法律適用;
三是注重平時總結積累,
分專題對不同法律問題梳理、彙總
;
(所以還是功在平時,要及時梳理總結呀)
四是
詢問當事人雙方
各自對法律適用的理解和意見。
總結爭點方法
爭議焦點的總結應把握以下原則:
一是
歸納訴辯交鋒意見
。即找到雙方當事人爭鋒相對的那個點;二是
以執行行為為基點
。
如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是帶租拍賣,異議裁定認為不帶租拍賣,那麼在複議程式中有的文書歸納爭點為“原審裁定認為不帶租拍賣是否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個人認為應當以執行行為作為基準表述更妥,即“執行法院帶租拍賣是否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三是
分層次遞進式歸納
,包括縱向遞進和橫向遞進。
縱向遞進式 :
如租賃權糾紛的爭點可歸納為:複議申請人是否享有租賃權?如享有租賃權是否可以排除強制執行。
橫向遞進式 :
如案外人是否已實際佔有案涉房屋,案外人是否已繳納全部購房款。
撰寫文書方法
審理報告的製作與裁判文書的寫作技巧比較類似,故此處僅簡單談一下文書的撰寫技巧。上篇提到,執行復議案件有四大型別,因此我根據四種案件型別,分別收納了四類文書各自的文書模板。
那麼接下來的文書寫作總共分三步:
第一步:
梳理
原審裁定部分
。
梳理原審異議裁定的當事人、事實查明、裁判說理三部分內容,逐字逐句修改稽核,並進行復制貼上。
Tips:
我的個人習慣是
分三次貼上
而非一次性整體複製貼上。
分次貼上
的原因是:
其一,異議裁定的文書結構與複議裁定書的文書結構不完全吻合,分次複製可以避免文書格式上的混亂;
其二,分次複製實際上也是一個細讀和逐字逐句修改原異議裁定的過程,既加深對案情的掌握,又可挑出原審裁定中文字、語句等方面的瑕疵。
第二步:
複議中的訴辯意見與新查明事實
。
其中總結訴辯雙方意見考察的是法官的歸納能力,要把握兩大標準:準確、全面。
第三步:
裁判說理
。
說理要做到條理清楚、有理有據。
對於經驗較少的法官助理而言,可以嘗試
“三段論”式說理
。
”三段論“式說理:
針對每個爭點法律問題可以採用“總-分”模式下的三段論結構。
以明確的裁判觀點作為開端第一句
,接下來運用“三段論”來演繹這一觀點的正確性:
①先列大前提即法律規定(列法條後可視情況對該條文適當提煉)
②再結合作為小前提的案件事實進行分析
③最後演繹推理出該部分的結論
當然,在有了大量辦案經驗及寫作技巧後,可以根據需要適當調整寫作技巧。
本系列完結啦~
希望大家能夠有所收穫
作者:杜 濤 省法院執行裁判庭法官助理
供稿:省法院執行裁判庭
編輯:趙 璠
稽核:張志平 孫爍犇
【來源:江蘇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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