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售貨機賣過期食品 消費者得到1000元賠償

近日,來女士在浙江台州臨海市旅遊時入住了一家酒店,在酒店大堂一臺自動售貨機購買了一瓶飲料,準備給兒子喝時發現飲料已經過期。酒店工作人員表示自動售貨機不是酒店所有,來女士不知該找誰退貨,便撥打了12315尋求幫助。

臨海市消保委古城分會工作人員接到投訴後立即前往現場,根據自動售貨機上公示的營業執照資訊迅速聯絡到了機主商家,並開啟機器對剩餘飲料庫存進行了檢查,未發現有其他過期飲料在售。經瞭解,這臺機器的管理人員因事請假一個多月,但公司並不知曉,未調配臨時人員做日常管理,因此未及時對庫存飲料進行排查清理,導致出現售出過期飲料的情況。消保委古城分會工作人員要求機主商家加強內部管理和人員培訓,同時經調解,機主商家賠償了來女士1000元。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八條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該售貨販賣機銷售過期飲料的行為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損壞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並且對消費者的健康產生威脅。由於當事人是初次違法且販賣機內未找到其他過期飲品,遂要求當事人積極整改。經調解,被舉報人主動賠付投訴人相關金額,雙方達成一致和解。

自動售賣機出現已久,因其分佈散、無人值守的特點,經營者往往重視程度不夠,忽視管理,導致近年來此類消費糾紛頻繁出現,消費者遇到問題也往往無處求助。消保委在此提醒經營者要規範經營,定期檢查商家的經營行為,商家應在加強自身產品監督管理的同時,加強對相關工作人員的培訓,經營者應對銷售的產品負責,對消費者盡到安全保障義務。

消費者要強化維權意識,在選購產品時,仔細檢視產品保質期、生產日期等資訊,以免買到不合格產品。出現問題時,可以檢視自動售賣機對外公示的商家資訊和聯絡方式聯絡商家,也可以撥打12315或12345進行投訴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