亡夫打賞主播250多萬,妻子要求退回直播打賞的錢怎樣才能返還

東方網·縱相新聞記者 卞英豪

連日來,“亡夫打賞主播250多萬元,妻子要求退回”一事引發熱議。

網路直播持續紅火,動輒百萬級別的天價“打賞”糾紛屢屢見諸報端。而關於未成年人打賞的問題更是引起了最高人民法院的關注。

直播打賞是贈予還是消費?刷出去的“火箭”,“老鐵”還要得回來嗎?當“小捨得”給主播刷“小禮物”,“熊孩子”能否得到法律的保障呢?

亡夫打賞主播250多萬,妻子要求退回直播打賞的錢怎樣才能返還

亡夫打賞女主播還搞曖昧,妻子要求追回250多萬元

據媒體報道,甄女士在整理過世丈夫的遺物時發現,丈夫生前曾多次向一名女主播進行“打賞”,累計送出價值250多萬元的虛擬禮物。同時,丈夫手機裡還存有兩人曖昧的聊天記錄。

此後,甄女士將女主播及直播平臺告上法庭。甄女士方面認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亡夫未經其同意,私自贈與大額財產,損害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共有權。同時,亡夫向女主播贈與財物的行為違反了公序良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也應依法認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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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甄女士的控訴,案件各方各執一詞。女主播方面認為,直播打賞並非贈與,而是一種消費行為。同時,甄女士的亡夫生前充值次數多達13000多次,每次充值金額面值不大,無法證明侵犯了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權。

而直播平臺則表示,本案發生期間,甄女士的丈夫還對另外10名女主播進行了多次打賞,相關行為屬於網路充值。因此,平臺不具備退還費用的義務及其他要件。

目前,該案仍在進一步審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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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男子迷戀女主播瘋狂打賞,事發後求妻子狀告自己?

近年來,隨著網路直播走紅,有關“直播打賞”的法律糾紛屢見不鮮。就在今年,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曾宣判了一起與本案類似的案件。

2019年2月起,賀先生向一名女主播進行多次打賞,最多時一個月打賞了4萬元。此後,兩人“奔現”(注:網路語,意指從線上關係轉為線下的真實戀愛),還保持了曖昧的關係。賀先生多次向女主播進行網路轉賬及購買實體禮物。一年時間,相關花費累計達3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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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後,賀先生的生意陷入困境,幡然醒悟的他向妻子坦白了情況。並求著妻子將自己、女主播以及網路平臺告上法庭,期望討回32萬元。

西安市未央區人民法院認為,賀先生在直播平臺“打賞”女主播,女主播是基於直播表演獲得收益,雙方並非不構成贈與關係。同時,賀先生在直播平臺進行充值消費,其與平臺是明顯的網路服務關係,同樣不構成贈與。

另一方面,法院認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賀先生未經妻子同意,向女主播贈予錢款等行為,侵犯了妻子的財產權益,且違背社會公德,此類贈與行為應為無效。

基於以上判斷,今年1月,法院對該案件做出判決。法院認定,被告賀先生透過微信、支付寶轉賬、網路購物等方式贈與被告女主播的相關贈與合同無效。被告女主播應返還給原告(即賀先生的妻子)22864。5元。法院駁回了原告的其餘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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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打賞,哪些情況可以要求返還?

事實上,直播打賞的糾紛並不僅僅侷限於“負心漢”給網紅主播刷禮物這樣的情況。

“熊孩子”用家長的手機給遊戲主播瘋狂“撒幣”,六旬阿姨迷戀“靳東”猛刷“火箭”……在這一系列的場景中,哪些“打賞”是能夠要求返還的?又有哪些“打賞”很可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無回呢?

根據法律規定的相關人群,這個問題可以分為三種情況。

1.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均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如果“打賞”者是此類人群,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將被認定無效。家長或是法定代理人有權要求相關方面全額返還充值或是打賞的金額。

2.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根據《民法典》,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包括8 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

去年5月,最高法曾釋出了相關指導意見稱,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其監護人同意,參與網路付費遊戲或者網路直播平臺“打賞”等方式支出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款項,監護人請求網路服務提供者返還該款項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根據最高法的解釋,這一類人群在未經法定代理人允許下所“打賞”出去的錢應當予以返回,但是能否全額返回也並非是“一刀切”的。

最高法解釋稱,應予返還的款項限定在與未成年人的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部分。法院可根據具體案件中,相關人員的個體情況、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綜合判定。同時,家長是否盡到監護責任等,同樣也會成為法院判定返還金額的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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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本文中所提到的甄女士亡夫與賀先生等均屬於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理應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

不過,在部分特殊情況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打賞”的金額也是有可能會被追回的。

例如,打賞的金額是違法犯罪所得。根據《刑法》以及最高法的相關司法解釋,透過盜竊、詐騙、職務侵佔等方式獲取的犯罪所得,需要進行刑事追繳。而在此期間,使用者使用違法所得肆意進行高額打賞,主播及直播平臺所獲取的“意外之財”也可能將面臨刑事追繳。

例如,主播在直播中使用誘導甚至詐騙的方式,非法騙取他人錢財,此時“打賞”者將可以透過司法程式追回相關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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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一方面,在相關案件中,如果打賞者在婚姻存續情況下,與主播存在不正當關係,有悖公序良俗,並侵害了夫妻雙方的共有財產。此時,被侵害的一方有權要求追回相關“打賞”。但是,追索僅限於贈與行為。在實際案件中,部分打賞會被認定為網路消費。而諸如賀先生這樣“奔現”後的個人轉賬“打賞”常常才會被認定為贈與。

在行業不斷髮展,監管不斷完善的當下,法律將為人民的利益提供有力保障。直播固然吸睛,但消費者也應樹立正確的消費觀、娛樂觀。各方也應建立相關機制,保障未成年人權益的同時,引導使用者理性消費。法律的保障、道德的約束、各方的監管,多管齊下,直播行業才能擁有健康成長的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