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犯罪分子隱匿證據,濱州一輔警獲刑

惠民縣人民檢察院成功辦理一起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案

近日,由惠民縣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並提起公訴的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徇私枉法一案, 惠民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因犯徇私枉法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和六個月。該案是檢察機關“兩反”轉隸、刑事訴訟法修改後,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的首例司法工作人員職務犯罪案件。

為犯罪分子隱匿證據,濱州一輔警獲刑

2020年8月13日晚,時任惠民縣公安局派出所輔警的被告人楊某某,不認真履行職責, 徇私夥同他人為應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分子採取隱匿證據的手段,意圖使其逃避法律懲處。此案經由濱州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惠民縣人民檢察院辦理。線索受理後,檢察長親臨一線,指揮辦案,充分運用一體化偵查機制,整合部門力量、抽調辦案骨幹組成專案組,僅用一天的時間就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了該案的立案工作。切實凸顯了“一把手”工程成效。

為犯罪分子隱匿證據,濱州一輔警獲刑

查辦職務犯罪案件是檢察機關最剛性的監督手段,惠民縣檢察院辦案人員在院領導的正確指引下,及時更新偵查辦案理念、切實找準職能定位,將嚴格規範貫穿於職務犯罪偵查工作全過程。

該案中,被告人楊某某、王某某歸案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坦白,被告人李某某構成自首,且自願認罪認罰。該案的判決,較好地體現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改革成果。本案的成功辦理,達到了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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