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渝中刑事律師辯護 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本文由

張智勇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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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智勇: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主任,全國優秀律師,重慶十佳律師,執業二十五年,擅長涉黑案件、職務犯罪和經濟犯罪、網路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難複雜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

重慶市渝中

人民法院關於

聚眾鬥毆罪

的判決書節選:

公訴機關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

被告人秦某某(曾用名:秦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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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人鄧某某。

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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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許,吳某某(女)、段某某(女)在本市渝中區棗子嵐埡正街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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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城門口無故被夏某某(已判刑)推打,後段某某、李某某(女)、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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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人兩次毆打夏某某,夏某某遂電話邀約楊某某、張某某(均已判刑)幫忙,楊某某又邀約王某乙、曹某某、王某丙、張某甲(均已判刑)到場幫夏某某報復,後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等人與夏某某等人在棗子嵐埡正街路邊互毆,造成多人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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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鄧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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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經公安民警電話通知,被告人秦某某、周某某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三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的行為已構成聚眾鬥毆罪,具有自首的從輕處罰情節,認罪認罰。提請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處,並建議對被告人周某某判處拘役五個月、對被告人秦某某、鄧某某判處拘役四個月,可適用緩刑。

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對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且簽字具結。

被告人周某某的辯護人提出周某某具有自首、坦白情節,請求對其減輕、從輕處罰並適用緩刑。

經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一致。

上述事實,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均無異議,並有受案登記表、立案決定書、戶籍材料、到案經過、無前科說明書、刑事判決書等書證,證人李某某、吳某某、許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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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某某等人的證言,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的供述和辯解,案發現場監控錄影等視聽資料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註明:

重慶智豪律師事務所,全國優秀律師事務所,重慶市優秀律師事務所。

本院認為,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夥同多人參與聚眾鬥毆,其行為均已構成聚眾鬥毆罪。重慶市渝中區人民檢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均自願認罪認罰,可依法從寬處理。綜合被告人周某某、秦某某、鄧某某的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依法宣告緩刑。對辯護人提出的適用緩刑意見予以採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款和第三款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拘役五個月,緩刑十個月。

二、被告人秦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三、被告人鄧某某犯聚眾鬥毆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八個月。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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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渝中刑事律師辯護 聚眾鬥毆罪量刑標準

聚眾鬥毆罪,是指聚集多人攻擊對方身體或者相互攻擊對方身體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百九十二條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多次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