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戶用一菜刀”的傳言是假,但歷朝歷代嚴禁軍械的法律卻是真

“十戶用一菜刀”的傳言是假,但歷朝歷代嚴禁軍械的法律卻是真

“俠以武犯禁”

自漢朝以來,民間都流傳著以武犯禁的傳言。

於是歷代政府都嚴格把控民間的兵器儲藏,為了防止國家發生叛亂以既百姓造反等事件,政府所嚴禁的兵器一般都是可以用於作戰的刀槍劍戟。

而對於一般的百姓用於防身防盜的兵器管理比較寬鬆,像弓箭這類武器在很多朝代都是允許百姓私有的。

我國曆史中的各個朝代也都是有人性化管理的一面,雖然有明令禁止大型武器的儲藏,但在一些地區豺狼虎豹甚多。

政府也是允許這些地方的百姓可以攜帶一些殺傷力較大的武器,飽含爭議宋元軍管制度也有更加真實一面,下面就說說宋元的“禁武令”。

“十戶用一菜刀”的傳言是假,但歷朝歷代嚴禁軍械的法律卻是真

一、各朝嚴苛的禁“武”令

顧炎武的《日知錄》中的“禁兵器”條,明確記錄有歷朝歷代禁止私藏兵器的法律,例如:“王莽始建國二年,即禁民不得挾弩鎧,徙西海”;

隋朝大業五年下詔書:“民間鐵叉、搭鉤、柔刃之類,皆禁絕之”;

唐朝律定,“甲、弩、矛、旌旗、幡幟皆屬犯禁之物”,平民百姓不得私藏,如果發現私有禁兵器者,就會入獄一年半;

宋朝的《刑統》效仿唐朝立法《唐律疏議》規定:“諸私有禁兵器者,徒一年半”;

明朝景泰二年,“禁廣東、福建、浙江等處軍民之家不得私藏兵器,匿不首者,全家充軍,造者本身與匠俱論死,其知情者亦連坐之”,

各朝代的禁令甚為苛嚴,一代比一代嚴厲,越到後面的朝代,越能吸取前朝兵器緝察不徹底所釀成的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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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元朝禁止私有“菜刀”說法子虛烏有

自秦始皇統一了天下之後,收繳了民間的武器,鑄成了十二座金人昭告天下,以後歷朝歷代都有關於禁止民間私自持有武器的條令。

於是便流傳出一種說法,說元朝統一中原之後,為了防止百姓謀反,把菜刀當做違禁品,每十戶人家公用一把菜刀這樣一來,百姓就真的是手無寸鐵了。

自然也就無法謀反,蒙元政權雖然野蠻殘暴,但還不至於到禁止民間使用菜刀的程度。如果菜刀也能算作管制刀具的話那“鐵鍬、耙子”,這些司空見慣的農具,也能算的上是管制範圍內的殺人利器,所以元朝禁止百姓使用菜刀的這一說法純屬謠言。

不過話又說回來了,元朝對於鐵器的方面的確有著十分嚴格的管制,其實並不單單只是元朝,縱觀歷朝歷代的統治者們,也均對鐵質器具,有著各種明令禁止。但總的來說,只有兩種鐵器,不允許民間持有一是兵器,二是甲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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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類器物統稱為軍械,官方或軍方所用的器械不管是刀劍等兵器,還是軍用甲冑等裝備,一律都是禁止民間鍛造以及使用的,但從來沒有限制使用菜刀這一說法。

如果真的要深入考究元朝的律法,究竟有沒有類似禁令,那就只有針對軍器的,就跟現在禁止私人制造或持有槍械是一樣的道理。

因為那是屬於傷害型器械,是能夠給他人造成傷害以及威脅的殺傷型武器自古就受到官方的嚴格控制。根據《元史·刑法志》有記載:“擅造軍器者,禁之;諸神廟儀仗,以土木彩紙代之,用真兵器者,禁之;造彈弓及執者杖七十七,沒收家財之半。”

意思就是說,禁止擅自制造軍器,廟裡神像手持的刀劍儀仗,可以用土木、彩紙等替代,禁止使用真武器。

小孩玩的彈弓也是禁止的,如若發現還要沒收一半的家產,這些律法雖然嚴厲,但全部都是針對軍器的,那到底有沒有針對菜刀的,或者農具的條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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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真有這麼一句,原話是這麼說的:“凡私鐵農器鍋釜刀鐮斧杖及破壞生熟鐵器,不在禁限。”,這句話的意思就是說,所有用私鐵製造的農器是不禁止的。

當然也包括菜刀,你把別人吃飯的工具給禁了,百姓整天捱餓,不造反才怪呢?所以,元朝禁止民間使用菜刀,每十戶人家公用一把菜刀的言論,純屬謠言。

三。宋朝極其嚴格的軍管制度

1。宋朝的軍備由各級政府管控

以宋朝為例,各地官府所用兵器,都由中央統一生產、配送,一般是透過漕運或陸運的方式,大批次的運送到各地官府。

再交有個地級官府的甲冑庫嚴格管理、儲藏並分配,而且別說民間百姓即使軍隊中的武器配備也有嚴格的管制,並不是身為士兵想拿哪種就拿哪種。

更不是想帶多少就帶多少,甚至在日常情況,比如:非作戰狀態下更不許士兵隨身佩戴兵器。當然,有任務者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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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此同時,管理甲冑庫的官員,也不可私自將武器向外租借否則將依法論處,《宋會要·識貨志》記載:“不得私借物與人,如為許人陳告坐如法。”。

那麼如果是駐紮於內陸的軍隊呢?比如日常情況下沒有戰爭,武器又如何管制呢?答案是,宋朝延續了唐朝的的軍械管理制度。

在唐朝,武器裝備日常儲存於倉庫中只有朝廷確定遠征或行軍計劃後才會按需要發放,宋朝在此制度基礎上稍作修改。

但總的保持一致,《新唐書·兵志》:“戎具藏於庫有所徵行,則視其入而給之。”

而且還有一點,即使是出征要用兵器,那麼分配給你的一把武器,如果戰事提前結束或武器未丟,則在戰後必須歸還。

不會像有的電視劇裡演的那樣,古代是個兵就能人人拿著一把大刀在街上亂轉,當然宋朝在這一方面還是比較人性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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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慮到行軍打仗的特殊性,難免有軍隊或士兵回來得晚,所以律令中特別提到可以在戰事結束後後的十日內歸還兵器。

否則,若超出歸還日期則依照律法杖責六十,若再逾期超過三十天未還,則罪加一等,即杖責一百二,以此類推。

最終如果超過一百天,就以軍械私有罪論處。《宋刑統》:“停留不輸者十日杖六十,十日加一等。”

即使是日常情況下遇到突發情況,如火情,需要巡街士兵前去救火也不可以以為由攜帶軍器,意思就是說你只能提著水桶,如果拿著刀去救火那你就違法了,由此,可以看出宋朝對於軍械管制之嚴格。

2。嚴苛軍管下的“特殊待遇”——民兵團

因為宋朝採取的的徵兵制度是募兵制,後來為了解決朝廷禁軍戰鬥力不強的問題,大宋朝廷特別設立了一系列的民兵制度,以補充禁軍人員不足。

這就有些類似於唐朝的府兵制度,這些徵召的民兵通常情況下在家裡耕作,若遇戰事則要轉換成士兵,且武器允許自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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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也允許你自備武器,也不是說十八般兵器任你儲備,一開始民兵的武器也是由朝廷統一發放,例如:

《宋史·兵志》:“鹹平四年,慕河北民按契丹道路,勇睿可為司間充強人,制督頭、指揮使,無事散處田野,寇至追及,給器甲、口糧、食錢,遣出塞偷賊壘,能斬首級、奪馬者如賞格。”

意思是:鹹平四年,可將河北有特殊才能的青壯年,比如熟悉去往契丹道路,且有勇有謀的人充當民兵,並設立都頭、指揮使等。

日常將他們分派到各地田野,守備流寇,並給他們提供盔甲、口糧、軍餉,也可派去要塞偵查敵人。

若能斬首級或是奪取馬匹者,就可以獲得重賞,這種制度顯然是特許的對待有點類似與邊防官兵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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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日常身處田野,但還是可以看出這是有編制的民兵隊伍,所以才會為其提供物資裝備,以此補充兵力、戍守邊疆。

允許武器自備,意思是弓箭手的弓和箭自備,原因是當時一張弓的造價太貴,如果完全由朝廷支付民兵的弓箭,將會是一筆不小的數目。

而對於民兵個人來說,弓箭完全可以自制,這樣一來及解決了武器問題,還節省了一大筆費用,減輕朝廷的財政壓力,這種閒時允許攜帶武器的民兵完全是特殊時期的特殊做法。

總的來說,歷朝歷代都實行軍中管制,民間禁止的軍器管轄制度,這只是在細節上因情況有所不同罷了。

“十戶用一菜刀”的傳言是假,但歷朝歷代嚴禁軍械的法律卻是真

結語:

“十戶用一菜刀”的傳言是假,但歷朝歷代嚴禁軍械的法律卻是真實存在的,看似嚴苛,但這也是管理者們,為天下百姓創造太平盛世的一種方式。

這些一條條法律管住了平民也約束了那些野心勃勃反叛者,畢竟社會治安好了,人民百姓才會有幸福生活。

如今的世界,也只有像祖國這樣的管理制度才可以提高社會安全,不像某些資本主義國家,頻頻發生人命丟失的慘劇,嚴禁武器管住的是犯罪率,提高的是人民幸福感。

參考文獻:

《宋刑統》

《宋史》

《元史》